合肥刑事律师徐权峰团队——首席律师徐权峰主任、团队律师陈秀中、团队核心成员孙煌舒就办理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前往合肥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庭审
2025年4月3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高级合伙人、合肥徐权峰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徐权峰主任、团队律师陈秀中、团队核心成员孙煌舒就办理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前往合肥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庭审。 团队介绍: 徐权峰团队所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团队成员均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以专业服务为宗旨,以团队合作为保障,致力于打造专业的律师服务团队,为企业、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从客观实际出发,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曾多次受邀为全国、全省律师同仁、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以及各地的医疗机构培训与授课。 依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平台优势,在徐权峰主任的带领下快速发展,成为一支专业化的精英团队,擅长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团队发展至今,处理过数百起案件,案件均获得良好结果,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联系我们:18555158158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座28层刑事中心
2025-04-03 19:01
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黎永娟律师前往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开展庭审辩护工作
2025年4月2日上午,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黎永娟律师前往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开展庭审辩护工作。
2025-04-03 08:36
2025年4月2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李良前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就某离婚案开庭,当事人系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2025年4月2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李良前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就某离婚案开庭,当事人系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刑事辩护团队##蚂蚁刑辩##天倪律所##取保候审##刑事会见##无罪辩护##家暴#
2025-04-02 17:28
2025年4月2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徐琦前往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就某案件立案
2025年4月2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徐琦前往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就某案件立案。#刑事辩护团队##蚂蚁刑辩##天倪律所##取保候审##刑事会见##无罪辩护#
2025-04-02 17:28
合肥刑事律师徐权峰团队——首席律师徐权峰主任、团队律师陈秀中、团队核心成员孙煌舒就办理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前往合肥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庭审
2025-04-03 19:01
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黎永娟律师前往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开展庭审辩护工作
2025-04-03 08:36
2025年4月2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李良前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就某离婚案开庭,当事人系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2025-04-02 17:28
W某涉嫌强奸罪第二次发回重审一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明月律师为其辩护,成功减轻刑期
【涉案人员】 被告人:W某(2006年3月出生) 被害人:S某(2008年1月出生,系幼女) 其他涉案人员:Y某(2006年10月出生)、P某(2007年2月出生) 【案情介绍】 涉案人员均系朋友关系。某天,在S某同意的情况下,W某、Y某、P某将S某带到大棚内,轮流与S某发生了性关系。2021年,S某与成年人L某多次发生性关系,视频散布到网络平台被S某舅舅发现后报案。在侦查L某强奸案过程中,S某称2020年与W某等人也发生过发生性关系,本案案发。案发后,S某及法定监护人为W某出具了谅解书。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7、8月份,W某明知S某不满十四周岁,伙同Y某、P某将S某带至大棚内轮流与S某发生两性关系,W某已满14周岁构成强奸罪。Y某、P某案发时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 案件发生在2020年还是2019年? 【案件进展】 一审:W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W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发回重审二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第二次发回重审:W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实报实销,掐期判) 辩护思路 明月律师在发回重审阶段介入本案。 由于案发时间仅仅依赖言辞证据,进而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是审查重点。介于本案涉案人员(包括证人在内),大部分系未成年人。根据相关规定均有同步录音录像,进而在横向、纵向对比笔录的同时,还应结合同步录音录像予以审查。 经细致审查发现,多份笔录存在矛盾,如S某的笔录中对案发时间的描述前后不一致,Y某和P某的部分笔录存在诱供等情况。同时指出了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诸多程序违法行为,如:部分未成年人笔录缺少同录、询问女性未成年时没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同一侦查人员同时询问两名犯罪嫌疑人以及采取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等违法行为。以此,制作12类表格,包括《未成年人笔录违法行为汇总表》《涉案未成年人年级时间汇总表》《涉案人员笔录矛盾点汇总表》《被害人笔录矛盾点汇总表》《2019-2021春节(农历、阳历)时间与相关笔录汇总对比表》《被告人、被害人笔录与同录对比表》《重点证人笔录矛盾对比表》《询问笔录重点问题对比表》《办案期限汇总表》《侦查机关取证时间汇总表》以及部分重点笔录单独制作的同录对比表等。 此外,为证明案发时间并非2020年七八月份,到当地气象局调取相应时间的气象信息,通过气温对比涉案人员描述的着装,以推翻公诉机关指控的时间。 同时,通过奥维地图的“日新图”对比2019年、2020年案发地(塑料大棚)的变化,以此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案发时间错误,2020年七月份时,塑料大棚已拆除。 在第二次发回重审阶段,为促进法院依法审理,庭前提交多份申请书,具体包括: 向审理法院及上级法院提交《指定管辖申请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同理,审判委员会也应当另行组成,而即将审理本案的法院即将审理第三次,审委会成员的数量已无法满足另行组成审委会的法定要求; 《告知合议庭成员及审委会成员名单申请书》,由于本次庭审已是该院第三次审理,此前两次均经审委会评议,故申请告知前两次和本次审委会成员,计划申请此前参与本案评议的审委会成员回避; 《保存庭审及审委会评议过程录音录像申请书》申请依法保存庭前会议、庭审以及审委会评议时的录音录像,并要求刻录光盘备查; 向检察院及法院分别提交《回避申请书》申请原审委会成员回避、申请本案审判长/公诉人回避(理由:审理与本案相关联案件); 《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通知证人出庭接受质询申请书》《通知侦查人员出庭申请书》; 《复制全部证据材料申请书》,由于此前公诉机关一直采用“打补丁”的方式补正,为避免在本次审理中再次出现该情况,故申请法院督促公诉机关在庭前会议前,一次性提交全部证据材料,提供给辩护人查阅、复制。 召开庭前会议后法院迟迟不定开庭时间,一直拖到临近过年才通知开庭。在明月律师摩拳擦掌准备上战场,距离开庭仅剩7天时,W某父母突然决定放弃无罪辩护,希望认罪认罚后能改判四年。 由于此前明月律师对本案消耗了巨大精力,家属突然要认罪认罚对辩护律师而言着实不甘心,但她还是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既然如此,何必争取四年,必须为W某争取“掐期判”回家过年。 在剩下的7天中,明月律师多次、反复与法院、检察院沟通,终于在开庭前一天,在明月律师的见证下,W某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拿到了三年五个月的量刑建议。最终,在开庭后的第6天,除夕夜前2天,离开父母三年五个月的W某,与家人团聚…… 庭审时,明月律师发表了定罪免刑的辩护意见。具体如下: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强调W某案发时刚满14周岁零三个月,且其与另外两名不满14周岁的涉案人员均未对S某采取暴力手段,W某不具备法律常识,从共同犯罪理论分析,明月律师认为可不认定其具有轮奸情节。 其次,与“L某强奸案件”作对比,L某作为成年人采用恶劣手段多次与S某发生性关系并传播视频,仅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明月律师认为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W某应有机会被定罪免刑。 然后指出法制教育缺失和家庭教育疏忽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因素,W某被羁押期间自身和父母都已受到深刻教育及相应惩罚,其父母为“救”W某付出惨重代价,这些经历会让W某懂得感恩和孝顺,恳请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W某定罪免刑。 最后提到W某从未成年羁押到成年,身心发生诸多变化,如今距离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期满仅差6天,“掐期判”和定罪免刑在时间上差别不大,但定罪免刑更具温度和教育意义,更利于W某今后成长。 案件结果 W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办案心得 这是我唯一一件不忍心复盘的案件,看见琳琅满目的文件夹,里面全是琳琅满目的文件,随意打开一个文件都让我揪心不已,暂且不说制作的那些汇总表,也不论在与公检法抗衡时遭受的委屈,仅从反复对比十几份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消耗的时间和对比结果上看,也不应该是现在的结果,我的付出也不该只取得这样的结果。但,我只是个辩护人…… 最后一次会见W某时,他哭着说“明月律师,我想听我父母的做认罪认罚,早点出去,我想回家了。我唯一的顾虑就是对不起你!对不起!” 所以,每一件成功案例绝不是律师一方努力的结果,不仅与办案机关有关,更与当事人的定力有关!
2025-04-03
呼延灼受贿、洗钱案 ,律师辩护大幅降低量刑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呼延灼原系汝宁市发改部门主要负责人,曾任镇政府主官多年,因涉嫌受贿、洗钱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监察机关的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中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认购拟上市企业原始股、高价转卖代持股权等方式收受财物2180余万元,并以现金交易方式掩饰资金性质,构成受贿罪、洗钱罪,并明确监察机关在留置呼延灼前已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呼延灼不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上述起诉意见,呼延灼受贿2180余万元,且无任何减轻情况,仅受贿罪就将面临有期徒刑13年左右的刑期。 经查,2014年呼延灼任区政府办副主任期间,协助辖区A科技公司(新三板企业)对接资本市场,以570万元认购该公司100万股未上市股份(同期市场价6元/股,实际优惠30万元);2017年A公司转主板上市后股价飙升,呼延灼抛售股份获利1680余万元。此外,其在任镇长期间,以朋友代持方式投资辖区B公司200万股,后受让方为谋求政策便利高价收购上述股份,其套现200万元。案件涉及政商勾连、股权代持多重法律争议。呼延灼家属被留置后,家属遂委托神阙律师事务所史纯律律师展开辩护。 二、办案经过 (一)锁定法律争议焦点,突破金额认定壁垒史纯律律师经研判发现,受贿金额认定系本案核心争议:监察机关认为A科技公司原始股交易系权钱交易,以抛售获利金额计算犯罪数额;辩护人依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真实支付股本的股权交易应以“优惠差价”作为受贿金额,上市收益应属孳息而非犯罪所得。通过调取同期投资人入股协议、上市风险评估报告,证明呼延灼入股时系正常投资行为,企业转板上市成功率为行业小概率事件,行贿双方对千万元收益无主观合意,据此将1680万受贿金额抗辩压缩至30万元优惠差额。 (二)剥离代持法律关系,切割责任边界针对公司股权交易,辩护人梳理代持协议、银行流水,证明呼延灼仅实际获得200万元中的120万元利益,其余80万元系代持人自有投资获益;同时提出洗钱行为中“现金转换”手段单一,未采用跨境转移等隐蔽方式,社会危害性较低。通过拆分资金流向、举证实际获利比例,为量刑协商争取空间。 (三)全维度构建量刑从宽体系 1.自首情节锚定:呼延灼在监察立案前已主动向区委汇报其在相关企业入股问题,其本人虽对入股的性质上存在一定辩解,但并不影响其投案自首的认定,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隐罪,符合“双自首”认定标准, 2.全额退赃佐证悔罪态度:审查起诉阶段呼延灼家属即退缴2200余万元; 3.多维降低主观恶性评价:结合2014年司法解释空白背景,强调公职人员参与资本市场行为的时代特殊性,与直接索贿行为作出区分。 通过史纯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积极辩护,最终检察机关虽然最终没有改变受贿数额的认定,但通过补充侦查,认定呼延灼具有自首情节,并大幅度降低量刑建议。考虑到,此前呼延灼家属已经退出2200余万(含利息)的全部违法所得,且呼延灼除了争议的1600余万受贿数额外还有近500万受贿,史纯律律师也建议呼延灼可以在量刑适当的情况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经过律师和检察机关的反复沟通,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就受贿罪对呼延灼建议量刑7-8年,就洗钱罪对其建议量刑1年。 三、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宽情节,但未支持受贿金额抗辩意见。最终认定呼延灼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七年二个月,罚金220万元。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范围内,做到了最低量刑,实现在数罪并罚框架下的最大幅度罪轻辩护效果。 四、案件评析 本案系新型受贿犯罪的典型范本: 重构案发完整经过:不盲从监察机关的事实认定,还原案件真实案发过程,结果职务犯罪类案件自首认定特别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到自首认定,从而赢得减轻处罚的抓手; 穿透股权投融资表象:司法机关对原始股交易型受贿采取“获利全额计入”标准,辩护虽未改变定性,但通过法律论证实现司法裁量的“留白”,从而最大限度争取到了量刑优惠; 切割政商互动边界:结合地方经济发展阶段特性,阐释企业家“资源回馈”与公职人员“职权变现”的实质差异,缓解机械适用法律导致的量刑失衡; 量刑协商策略创新:在认罪认罚框架内,通过自首、退赃、主观恶性分层论证,促成法院突破检方量刑建议幅度,凸显“证据辩护+情节辩护”的叠加效应。 本案的办理,为处理涉企历史遗留问题、平衡反腐治理与营商环境提供了实务参考——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正视特定时期政商交往的复杂生态,避免“办一个案件,垮一家企业,寒一片人心”的负面效应。被告人虽因历史积弊身陷囹圄,但律师团队通过精准辩护促其获得同等金额案件罕见的低量刑,彰显了刑法的谦抑与温度。 当事人家属对史纯律律师的工作予以高度认可,多次表达对史纯律律师的感激之情,将史纯律律师比做生命中的一道光,在黑暗中给了当事人全家以希望。 (文中当事人、企业均使用化名)
2025-04-02
燕青职务侵占600余万,捕后缓刑,当庭释放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燕青原系某生物技术公司销售总监,公司主营饲料添加剂研发生产,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2024年8月,燕青与公司总经理卢俊义因涉嫌利用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虚增交易环节、侵占公司资金600余万元被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审查起诉阶段燕青曾签署“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且不适用缓刑”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查,卢俊义、燕青任职期间主导设立大名府某生物科技公司为代理商,以低于终端客户签约价的采购价从公司进货,转售至温氏集团、正大康地等多家企业。公诉机关指控二人通过虚设中间商环节非法占有所属公司预期利益,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燕青被批捕后,家属在开庭前五天紧急委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史纯律律师、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寰代理本案,力争转机。 二、办案经过 一、精准突破定性争议,重构辩护逻辑史纯律律师、王振寰律师接手后,面对认罪认罚具视书“重刑绑定”的困境,经详细阅卷、比对行业数据发现:涉案代理商大名府某公司成立于2013年,早于当事人任职公司,且长期从事饲料添加剂经销,雇佣员工、承担垫资风险,并非专为侵占设立。同类案件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核心区别在于中间环节是否具备真实经营属性。 律师迅速组织团队调取行业经销模式数据,证明代理商模式系行业惯例,且涉案公司供货价与其他经销商一致,利润源于终端议价,非直接侵占公司低价资产。据此提出,本案应定性为2024年3月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条款“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而非职务侵占罪,且修正前该罪不适用于非国企员工,可大幅压缩犯罪时间跨度。 分层拆解金额,剥离成本争议 针对600余万余元指控,律师提请审计涉案公司经营成本,主张扣除税费、工资、垫资等合理支出后计算实际获利。庭审中,通过举证终端客户付款周期长于公司回款周期、代理商垫资占比仅34%等细节,力证经营风险真实存在,涉案利润包含市场经营成分,非纯粹“无风险套利”。 三、立体化量刑辩护,逆转缓刑可能 尽管法院未采纳罪名变更意见,律师仍从以下角度争取从宽: 1.从犯地位:燕青为销售总监,决策权远低于总经理卢俊义,获利份额扣除客户维护成本后显著低于卢俊义; 2.退赔诚意:促成家属全额退赔150余万元,联合冻结关联公司账户250余万元,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3.认罪认罚转化:庭前辅导燕青直面事实,当庭认罪悔罪,软化对抗情绪,与被害企业达成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燕青虽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显著,依法适用缓刑。最终判决燕青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15万元,当庭释放。 案件评析 本案系涉企经济犯罪中“罪轻辩护”的典型范例: 1.罪名辨析破局:在认罪认罚框架内,通过“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定性抗辩,厘清行业规则与刑法要件的边界,为后续量刑争取空间; 2.重构案件事实:依托审计报告、行业交易惯例拆解指控金额,削弱“主观恶性大”的检方叙事; 3.策略性退赔:结合资金流向设计退赔方案,既彰显悔罪诚意,又避免当事人财产过度减损。 辩护律师在极短时间内整合海量证据,精准锚定争议焦点,扭转了“认罪即重刑”的被动局面,为民营企业高管涉刑案件提供了“合规经营抗辩→量刑情节深挖→修复社会关系”的全流程辩护参考。面对当事人被羁押近7个月,并签订了实刑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种种不利情形,最终在法院审判阶段力挽狂澜,帮助当事人重获自由。 事后当事人也第一时间向律师送来锦旗,以表达感激之情。 (文中当事人、企业名称均为化名)
2025-04-01
李某妨害公务一案,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葛晓波律师团队满静、王雨桐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份,郑州市A小区物业人员报警称李某故意辱骂物业人员,随后负责管辖该小区的公安机关派出民警孔某、辅警张某前往该小区处理纠纷,孔某与张某到达A小区后口头传唤涉嫌辱骂他人的李某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在过程中几人爆发争执,李某情绪激动且抓伤民警孔某,后李某被刑拘。 二、办案过程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满静律师、王雨桐律师接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委托,介入本案,作为李某的辩护人。李某被刑事拘留后,辩护人及时与检察院沟通并提交不予批捕意见书,后李某于2024年8月13日获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多次就案件事实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于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向李某核实具体细节、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的基础上,最终于2025年3月21日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李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作不起诉。理由如下: (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有待商榷。 1、辩护人认为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合法有待商榷。 (1)李某与物业纠纷的真实原因未能查证清楚,故李某是否具有行政违法事实也不能确认。 (2)涉案民警执行职务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合法性。 涉案民警出警后态度不当,言语凶狠、强硬,故而引发李某对于民警的不适与抵触情绪,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2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20条:“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公安机关执法细则》:“3-02.办案行为 2.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办理各类案件,不得有下列行为:..(12)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推诿拖拉,刁难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结合本案,涉案民警态度恶劣且率先使用暴力,明显违反以上法律规定,其执行职务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3)涉案民警“口头传唤”与“强制传唤”行为欠缺实体与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之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李某夫妻二人在关于“与物业纠纷”一事上一直配合民警调解工作,且对于此类显著轻微的民事纠纷,警方应当予以现场调处,而不应当仅依据一方当事人一面之词就对李某予以传唤,再者,涉案民警在因自身态度问题遭受李某的抵制后,其在口头警告不充分的情况下就采用掰手、拖行等暴力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甚至试图采取“强制传唤”,其行为明显超越必要限度。 2、客观上,李某没有主动实施伤害行为,其行为均是为了摆脱、挣脱民警对其的伤害与控制,因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故不是妨害公务行为。 3、主观上,李某没有故意妨害执行公务的犯罪故意。 对于“与物业纠纷”一事上,李某与其丈夫一直配合民警工作,并及时响应民警要求,在小区大门口处等待民警,后与民警见面后因对民警处理问题的态度不满才引发本案,且视频中李某反复强调“要解决问题”,因此,李某一直配合民警调解工作,其在实施踢打行为时只是希望能够挣脱民警的伤害和控制,并未有妨害民警出警调解的主观犯罪故意心理。 (二)即便贵院坚持认为李某的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辩护人也认为其主观恶性小、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情节显著轻微,不具有刑事可罚性。 1、李某仅采用抓挠、拳头击打的手段,并未对民警造成实质性伤害,民警受伤情节较为轻微。 2、李某与民警发生冲突时时间处于夜晚时分,天色已黑,冲突地点位于小区门口内部位置,依据视频看出围观人群不多,没有过多妨碍到公共交通秩序与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程度可控,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 3、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治安处罚得到惩戒,且李某在本案审查逮捕阶段已经刑拘14日,已然受到法律的惩处。 (三)如贵院坚持李某构成妨害公务罪,李某也具有以下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1、李某构成坦白 2、李某自愿认罪认罚 3、李某家属及李某本人向被害人诚恳认错,态度深刻,现已获得被害人谅解。 (四)辩护人通过对比与本案案情相似的检察文书后,认为本案同样可作不起诉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综合考虑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损失情况、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177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述,辩护人认为,李某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已获得被害人谅解,恳请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与李某个人条件,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对李某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在侵犯公权力权威性这类较为敏感的案件上,也应认真区分、比较行为人在案件当中的行为系出于什么样的意图,是“出动出击”还是“被动防御”,该关键点有时就是影响罪与非罪的分界线。另外,也要认真审视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是否合规合法,法律保障的是依法办公、依法行使职权的公权力行为,若执行公务本身具有重大瑕疵或严重违法,其当然不能躲在法律的保护伞之下,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从“源头”把握,确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对行为人的行为从本质上进行区分,甚至配合现场视频证据等“逐帧识别”,最后从结果危害程度上说明其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建议相应的量刑处罚,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细节不遗漏、案件定性不偏移、案件结果可期待,才能获得公检法机构的尊重与当事人的信任。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2025年3月31日
2025-03-31
W某涉嫌强奸罪第二次发回重审一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明月律师为其辩护,成功减轻刑期
2025-04-03
呼延灼受贿、洗钱案 ,律师辩护大幅降低量刑
2025-04-02
燕青职务侵占600余万,捕后缓刑,当庭释放
2025-04-01
合肥刑事律师徐权峰团队——首席律师徐权峰主任、团队律师陈秀中、团队核心成员孙煌舒就办理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前往合肥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庭审
2025年4月3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高级合伙人、合肥徐权峰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徐权峰主任、团队律师陈秀中、团队核心成员孙煌舒就办理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前往合肥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庭审。 团队介绍: 徐权峰团队所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团队成员均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以专业服务为宗旨,以团队合作为保障,致力于打造专业的律师服务团队,为企业、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从客观实际出发,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曾多次受邀为全国、全省律师同仁、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以及各地的医疗机构培训与授课。 依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平台优势,在徐权峰主任的带领下快速发展,成为一支专业化的精英团队,擅长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团队发展至今,处理过数百起案件,案件均获得良好结果,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联系我们:18555158158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座28层刑事中心
2025-04-03 19:01
湛江刑事律师苏春妹(拓安刑辩)团队修改并提交涉嫌故意伤害罪的D某的不予逮捕法律意见
2025年4月3日下午,湛江刑事律师苏春妹(拓安刑辩)团队经过会见核实后,修改并提交涉嫌故意伤害罪的D某的不予逮捕法律意见。期待承办检察官认真看看。
2025-04-03 16:40
湛江刑事律师苏春妹(拓安刑辩)团队前往吴川市看守所(第五次)会见涉嫌故意伤害罪的D某
2025年4月3日下午,湛江刑事律师苏春妹(拓安刑辩)团队前往吴川市看守所(第五次)会见涉嫌故意伤害罪的D某。
2025-04-03 16:38
贪污犯罪指导性案例(二)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73号 浙江省某县图书馆及赵某、徐某某单位受贿、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案 01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浙江省某县图书馆,全额拨款的国有事业单位。 被告人赵某,男,某县图书馆原馆长。 被告人徐某某,男,某县图书馆原副馆长。 (一)单位受贿罪 2012年至2016年,为提高福利待遇,经赵某、徐某某等人集体讨论决定,某县图书馆通过在书籍采购过程中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方式,收受A书社梁某某、B公司、C图书经营部潘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36万余元,用于发放工作人员福利及支付本单位其他开支。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2012年至2016年,某县图书馆通过从A书社、B公司、C图书经营部虚开购书发票、虚列劳务支出、采购价格虚高的借书卡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63万余元,经赵某、徐某某等人集体讨论决定,将其中的56万余元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本单位工作人员。 (三)贪污罪 2015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某县图书馆副馆长,分管采购业务的职务之便,通过从C图书经营部采购价格虚高的借书卡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3.8万元归个人所有。 02要旨 人民检察院在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时,如果认为相关单位亦涉嫌犯罪,且单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与监察机关沟通,可以依法对犯罪单位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发现遗漏同案犯或犯罪事实的,应当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依法处理。 03指导意义 1.检察机关对单位犯罪可依法直接追加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对于单位犯罪案件,监察机关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起诉,未移送起诉涉嫌犯罪单位的,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与监察机关沟通,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可以依法直接提起公诉。 2.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发现遗漏同案犯或犯罪事实的,应当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如果发现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遗漏同案职务犯罪人或犯罪事实的,应当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依法处理。如果监察机关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内调查终结移送起诉,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并案起诉;如果监察机关不能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内调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虽然移送起诉,但因案情重大复杂等原因不能及时审结的,也可分案起诉。 04案例来源 2020年7月21日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20批指导性案例。
2025-04-03 16:32
合肥刑事律师徐权峰团队——首席律师徐权峰主任、团队律师陈秀中、团队核心成员孙煌舒就办理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前往合肥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庭审
2025-04-03 19:01
湛江刑事律师苏春妹(拓安刑辩)团队修改并提交涉嫌故意伤害罪的D某的不予逮捕法律意见
2025-04-03 16:40
湛江刑事律师苏春妹(拓安刑辩)团队前往吴川市看守所(第五次)会见涉嫌故意伤害罪的D某
2025-04-03 16:38
P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刘荣静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34号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果:缓刑亮点:掩饰金额两百多万获缓刑封面语:家庭主妇P某,因使用丈夫涉赌拿回家的钱陷入刑事案件。律师抽丝剥茧辨明金额争议,挖掘从轻情节,终助其获缓刑。案情简介P某为家庭主妇,丈夫X某在境外参与开设赌博网站。2021年
2025-03-31
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一审判处缓刑,尹伟军律师有效辩护,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35号2024年某月某日,张三酒后驾车被查获,经检验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50mg/100ml,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缓刑并不需要在看守所或监狱里实际服刑,醉驾新规出台后,对于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50mg/100ml,没有工
2025-03-27
W某某涉嫌诈骗罪,诈骗金额200多万,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黄露仪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两年十一个月。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33号W某某涉嫌诈骗罪,诈骗金额200多万,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黄露仪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两年十一个月。案情简介W某某在某学院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之便,趁帮助老师报账之机,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骗取学校经费共计200多万人民币。立案前退还190多
2025-03-20
W某某涉嫌诈骗罪,诈骗金额200多万,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黄露仪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两年十一个月。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33号一、案情简介W某某在某学院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之便,趁帮助老师报账之机,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骗取学校经费共计200多万人民币。立案前退还190多万,案发后,W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还了剩余20多万赃款。二、办案过程广西望之辩律师
2025-03-19
P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刘荣静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2025-03-31
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一审判处缓刑,尹伟军律师有效辩护,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2025-03-27
W某某涉嫌诈骗罪,诈骗金额200多万,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黄露仪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两年十一个月。
202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