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世军 严选律师
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徐州市
发布时间:2014-05-07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其本质上是将妇女作为商品买卖。因此,《》第240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处十年以上……”,其中,“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似乎符合强迫卖淫罪的客观要件,但适用该条第1款第(4)项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拐卖妇女。此外,“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一般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收买妇女后会迫使被害妇女卖淫,仍将该妇女卖给他人,至于他人如何实施强迫妇女卖淫的后续行为,行为人持无所谓的放任心态,但通常并不参与强迫该妇女卖淫。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妇女的目的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方面:
1.审查行为人收取钱财的性质,如果获得的钱财是将妇女交予他人的对价,则可认定为具有出卖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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