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大鹏 严选律师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4-06-10
事务所:我们认为,对于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凡是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已经构成,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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