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4-06-24
事务所:“持械’’是指在聚众斗殴中使用器械或携带器械且主观上有使用的企图但实际未使用的。这里的“器械”包括:治安刀具以及枪支、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
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的,构成的,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在聚众斗殴中,斗殴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 方依照上述二款的规定认定是否属于持械聚众斗殴;对未持械一方不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
#暴力犯罪
#暴力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暴力犯罪
2024/06/03 17:10
2024/06/03 16:22
2024/06/03 16:19
2024/06/03 16:07
2024/06/03 12:15
2024/06/03 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