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宏伟 严选律师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田宏伟团队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4-07-11
问:我在超市乘凉的时候,不小心踩到了一位顾客(王某)的脚,王某脾气暴躁,推了我一把,使我撞到了超市的货柜上,造成我腰部受伤。为治疗腰伤,我花去医药费8750元。请问,我没有在超市买东西,可以要求超市承担责任吗?
事务所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王某和超市对给你造成的伤害并不构成共同侵权,应该首先由王某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王某没有能力承担且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超市承担过错补充责任。
同时,超市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不以与受害人有交易关系为必要,没有在超市消费并不影响超市过错补充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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