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健 严选律师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4-08-07
事务所: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有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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