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健 严选律师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4-09-29
事务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即“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量刑。该《意见》透射出的量刑精神,同样适用于其他具备加重情节的未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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