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雪峰 严选律师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发布时间:2015-07-09
网络的先行追诉及后到案、被告人的管辖。网络共同犯罪由于跨地域实施且分工合作,经常出现只抓获部分犯罪嫌疑人,而其他犯罪嫌疑人没到案的情况(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甚至位于境外)。针对这一情况,《意见》明确,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案件,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据实践反映,在对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后到案的犯罪嫌疑人的管辖问题,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指定管辖的案件。为此,《意见》进一步明确,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可以由原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其所涉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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