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海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6-04-20
观点来源:(2014)宜刑二初字第120号
被告人Z因被他人检举有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的嫌疑在其住处被侦查人员带回检察院接受调查,在调查期间,Z交代了检察机关尚不掌握的其他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被告人Z在未被司法机关确定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全部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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