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坤 严选律师
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发布时间:2016-05-19
事先无共同受贿的故意,收受财物时两被告人均在场,一人接收财物,事后作平分处理,符合同时受贿的特点,按两被告人各自实际取得的钱物认定受贿数额。不按共同受贿处理。
观点来源:(2014)宜刑二初字第121号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能够证明两被告人有事前商量、合谋共同受贿的主观故意,且大部分收受财物时两被告人均同时在场,虽形式上由一人接收财物,但事后基本作平分处理,故两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同时受贿的特点,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该部分犯罪不宜认定为共同受贿犯罪,应按两被告人实际取得的钱物认定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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