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6-09-08
案例要旨:以贩养吸的被告人,犯罪的数量以行为人收买的毒品总数量为其犯罪的数量,而不以出售数量为其犯罪数量。因为贩卖,实质是有偿转让,只要行为人有非法销售或以牟利为目的买入毒品或者买卖毒品行为之一,即构成,对于行为人吸食其中部分毒品,作为其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案号:(2001)宁刑终字第11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5/23 16:40
2024/05/23 16:34
2024/05/23 16:28
2024/05/23 16:23
2024/05/23 16:16
2024/05/23 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