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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直接发展会员是否是认定组织者、领导者的必要条件?

发布时间:2016-10-25

是否直接发展会员不是认定组织者、领导者的必要条件

观点来源:2015)德城刑初字第94

案情简介:2011年,被告人周某成立中企百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获取会员信任,以争取更多的新会员加入,被告人周某、朱某甲、宋某甲与被告人唐某甲等人商议合作,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被告人唐某甲负责安全,被告人宋某甲负责行政事务,被告人朱某甲负责市场推广,被告人周某负责网站维护,以发展新会员得到返利、购买网站商品返利等形式继续利用网站从事传销活动,共赢互惠至案发。

裁判观点:辩护人另辩称唐某甲没有参与本案其他被告人的传销活动,不是组织和领导者的意见,公诉人亦不予认可,公诉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之间分工协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不一定要发展会员才能成为犯罪主体。本院经查公诉人意见属实,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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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1年,被告人周某成立中企百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获取会员信任,以争取更多的新会员加入,被告人周某、朱某甲、宋某甲与被告人唐某甲等人商议合作,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被告人唐某甲负责安全,被告人宋某甲负责行政事务,被告人朱某甲负责市场推广,被告人周某负责网站维护,以发展新会员得到返利、购买网站商品返利等形式继续利用网站从事传销活动,共赢互惠至案发。

裁判观点:辩护人另辩称唐某甲没有参与本案其他被告人的传销活动,不是组织和领导者的意见,公诉人亦不予认可,公诉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之间分工协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不一定要发展会员才能成为犯罪主体。本院经查公诉人意见属实,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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