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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多少钱构成刑事犯罪

发布时间:2017-09-25

敲诈侵占了公民的财产,造成财产损失,情节严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受到刑事处罚。那么介敲诈多少钱构成刑事犯罪,法律对敲诈勒索罪有什么样的规定,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犯罪构成2.jpg

一、敲诈多少钱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犯敲诈勒索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5.12 法释〔2000〕11号)中有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相关案例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江宁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住南京市某区。因本案于2005年某月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江苏南京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江宁检公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及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某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南京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开发区的工地进行土地平整,被告人李某因运输业务未给其做,指使潘某等人到工地阻扰施工,被告人李某以不给工地正常施工相威胁,向南京某公司负责人索要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退赔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B、C等人的证言,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李某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8日

敲诈勒索财物,是刑法规定要严厉惩罚的犯罪行为。看完以上小编辑整理的关于敲诈勒索罪的介绍,相信大家对敲诈勒索罪的知识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如果你有关于敲诈勒索罪或者是其它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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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多少钱构成刑事犯罪

发布时间:2017-09-25

敲诈侵占了公民的财产,造成财产损失,情节严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受到刑事处罚。那么介敲诈多少钱构成刑事犯罪,法律对敲诈勒索罪有什么样的规定,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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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诈多少钱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犯敲诈勒索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5.12 法释〔2000〕11号)中有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相关案例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江宁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住南京市某区。因本案于2005年某月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江苏南京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江宁检公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及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某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南京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开发区的工地进行土地平整,被告人李某因运输业务未给其做,指使潘某等人到工地阻扰施工,被告人李某以不给工地正常施工相威胁,向南京某公司负责人索要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退赔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B、C等人的证言,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李某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8日

敲诈勒索财物,是刑法规定要严厉惩罚的犯罪行为。看完以上小编辑整理的关于敲诈勒索罪的介绍,相信大家对敲诈勒索罪的知识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如果你有关于敲诈勒索罪或者是其它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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