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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范文

发布时间:2017-09-25

为了确保死刑判决准确无误,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判决要进行复核。那么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范文怎么写,关于死刑复核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死刑复核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裁定13.jpg

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范文

王XX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王XX,又名王X力、王X羊,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通许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通许县XX乡XX村X组。1998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1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08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11月5日以(2013)汴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XX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7月30日以(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0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2年12月1日,被告人王XX在河南省通许县XX乡XX村X组同村村民王某某家门口,与母亲张某某(被害人,殁年58岁)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殴打张某某。王某某夫妇闻讯,出门查看并劝阻,遭到王XX拒绝。王XX将张某某拽回自家院中,继续对张拳打脚踢,并持木棍击打张的头、背部,致张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王XX担心被人发现,将张某某的尸体用电动三轮车运至通许县城XX街XXX号承租的房内藏匿。同月4日凌晨,王XX将张某某的尸体运回家中,在张某某居住的南堂屋东间地面挖坑后将尸体掩埋。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作案工具木棍、铁锹、包裹尸体的被子、被告人王XX作案所穿的上衣、鞋子等物证的照片,证实王XX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证人王某某、裴某某、禹某某等的证言,DNA鉴定意见、足迹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XX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XX为琐事殴打母亲,被乡邻劝阻后反而变本加厉,除拳打脚踢外,还持木棍连续猛击母亲头、背部,最终导致母亲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并为掩盖罪行,藏匿、掩埋尸体,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王XX曾因犯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042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陈XX

代理审判员  江XX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XX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确保了死刑判决经得起历史检验。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死刑复核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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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范文

发布时间:2017-09-25

为了确保死刑判决准确无误,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判决要进行复核。那么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范文怎么写,关于死刑复核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死刑复核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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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范文

王XX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王XX,又名王X力、王X羊,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通许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通许县XX乡XX村X组。1998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1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08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11月5日以(2013)汴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XX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7月30日以(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0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2年12月1日,被告人王XX在河南省通许县XX乡XX村X组同村村民王某某家门口,与母亲张某某(被害人,殁年58岁)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殴打张某某。王某某夫妇闻讯,出门查看并劝阻,遭到王XX拒绝。王XX将张某某拽回自家院中,继续对张拳打脚踢,并持木棍击打张的头、背部,致张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王XX担心被人发现,将张某某的尸体用电动三轮车运至通许县城XX街XXX号承租的房内藏匿。同月4日凌晨,王XX将张某某的尸体运回家中,在张某某居住的南堂屋东间地面挖坑后将尸体掩埋。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作案工具木棍、铁锹、包裹尸体的被子、被告人王XX作案所穿的上衣、鞋子等物证的照片,证实王XX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证人王某某、裴某某、禹某某等的证言,DNA鉴定意见、足迹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XX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XX为琐事殴打母亲,被乡邻劝阻后反而变本加厉,除拳打脚踢外,还持木棍连续猛击母亲头、背部,最终导致母亲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并为掩盖罪行,藏匿、掩埋尸体,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王XX曾因犯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042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陈XX

代理审判员  江XX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XX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确保了死刑判决经得起历史检验。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死刑复核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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