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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如何理解

发布时间:2017-09-25

关于行贿在固有的眼光里总是公职人员避之不及的话题,那么行贿人虽然将行贿款送给受贿人,但实际上没有获取利益或者获得少量利益,甚至已获得的利益本身要少于行贿款,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这种行为?为此你辩护网小编整理了关于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贪污贿赂罪17.jpg

一、什么是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二、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根据此项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此项限制条件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存在诸多商榷之处,只有正确理解和认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才能为进一步打击行、受贿犯罪提供有力的办案指导。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不正当利益”的解释,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之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2008年11月2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之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务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刑法法条链接: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综上所述,国家执法人员在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面前应该时刻保持自我,时刻铭记国家和党的教育,不走歪路邪路,这样才能为百姓办好事办实事,而普通群众也提高法律素养不去行贿,不去违反基本的法律法规。以上就是关于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有其它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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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贿在固有的眼光里总是公职人员避之不及的话题,那么行贿人虽然将行贿款送给受贿人,但实际上没有获取利益或者获得少量利益,甚至已获得的利益本身要少于行贿款,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这种行为?为此你辩护网小编整理了关于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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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二、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根据此项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此项限制条件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存在诸多商榷之处,只有正确理解和认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才能为进一步打击行、受贿犯罪提供有力的办案指导。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不正当利益”的解释,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之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2008年11月2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之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务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刑法法条链接: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综上所述,国家执法人员在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面前应该时刻保持自我,时刻铭记国家和党的教育,不走歪路邪路,这样才能为百姓办好事办实事,而普通群众也提高法律素养不去行贿,不去违反基本的法律法规。以上就是关于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有其它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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