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磊 严选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中山市
发布时间:2017-10-09
危险驾驶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虽然两者都构成犯罪,但是也有很大区别,那么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1、从危害程度来看,要准确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是要弄清楚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一般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是否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是,危险驾驶中的追逐竞驶或者醉驾行为是否造成了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只有当危险驾驶中的追逐竞驶或者醉驾行为造成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此时,追逐竞驶或者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反之,若危险驾驶中的追逐竞驶或者醉驾行为只是造成一般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就只能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本案中,被告人胡某的行为虽然表面上看,好像危害了公共安全,但笔者认为,其危险程度远远达不到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故被告人胡某只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2、从危险主动性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行为,行为人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明显的加害性,而危险驾驶罪不具有加害的主观目的。本案中,被告人胡某虽然追逐竞驶以及醉酒驾驶机动车,但不具有加害的主动性,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故被告人胡某只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3、从主观故意上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里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间接故意。而本案中,被告人胡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追逐竞驶,虽然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对道路交通与行人安全有高度的危险,且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他本身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只是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所引起的危险状态或危险结果持放任的态度,所以,被告人胡某的心理状态是间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从主观故意来说,被告人胡某更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4、从危险性质上讲,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在
5、从罪责刑看,犯危险驾驶罪的,处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在量刑上不一样。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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