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述洪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7-10-10
在现实生活中,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非羁押诉讼。那么,大家知道非羁押诉讼是什么意思吗?今天,庭立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非羁押诉讼的相关知识介绍,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请看下文庭立方小编为您介绍!
非羁押诉讼是什么意思?
非羁押诉讼,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和个案具体情况,对罪行较轻的
法条链接: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规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非羁押诉讼案件的适用程序,根据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非羁押诉讼,是指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和个案具体情况,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理裁判的诉讼方式。
第三条 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适用与严格慎重相结合;
(二)保证诉讼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三)惩罚犯罪与化解矛盾相结合;
(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
第四条 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对象应当是罪行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
第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能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特殊群体
1、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盲人、聋哑人或身体不适合羁押的残疾人;
4、严重疾病患者;
5、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的;
4、犯罪后自首或立功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赃、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的;
2、涉嫌
3、涉嫌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犯罪后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犯罪行经查证属实;
(二)未涉嫌其他重大犯罪;
(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四)其亲友、所在学校、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或组织具有监管、帮教条件;
(五)没有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
(六)不予羁押不致引发其他社会危险。
第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非羁押诉讼:
(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
(二)涉嫌恐怖活动犯罪的;
(三)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四)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的;
(五)系累犯的;
(六)主观恶性大,无悔罪表现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非羁押诉讼的。
综上,非羁押诉讼,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被告人在不采取刑事拘留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关于非羁押诉讼的详细介绍请看上文。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非羁押诉讼是什么意思的知识介绍,希望对您能够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请向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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