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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7-10-15

走私废物不仅会对国家的环境和安全造成破坏,也会对国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造成巨大影响。那么,走私废物罪的案例有哪些呢?接下来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了走私废物罪案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3.jpg

一、走私废物罪是什么?

走私废物罪(取消走私固体费物罪,刑法第155条第3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二、走私废物罪案例:

4月9日上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张家港公开开庭审理崔某、合肥某公司和高某、加拿大某公司涉嫌走私废物一案。据了解,合肥某公司走私进口“洋垃圾”,事发于南京海关缉私部门侦办的系列境外垃圾走私案。

2011年12月29日,“新非洲”号货轮抵达张家港口岸,一份申报品名为“废旧报纸”、总数为30个集装箱的进口报关单递交到张家港海关通关。

而在不久前,南京海关缉私局接到线索称,装有城市垃圾、废纸及其他废物的10个集装箱已从荷兰发出,即将运抵中国张家港口岸。

线索中提到的“生活垃圾等”属于我国明文规定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南京海关马上着手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前期的调查核证,线索中所指的10个集装箱很有可能就在这艘刚刚停靠的“新非洲”号货轮上。

张家港海关和缉私分局的执法人员立即对到港货物开箱查验。打开集装箱后发现,门口堆放的几排废纸品质较好,乍一看似乎并无异常。难道是线索有误?执法人员没有就此放弃,继续进行深入查看。当堵在集装箱门口的废纸被移出后,“目标”出现了——大量压缩捆扎的生活垃圾。

据现场查验的海关缉私警察回忆,当时的场景触目惊心,整个集装箱如同一个打翻的巨大垃圾桶,发霉变质的废纸、碎玻璃、饮料瓶、抹布、纸尿裤、塑料袋、旧衣服甚至动物粪便等各种生活垃圾堆积其中。第二天,有些参加查验的海关工作人员甚至出现了呼吸道感染、表皮感染等症状。

南京海关缉私局随即邀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专家专门赶赴现场进行鉴别。经鉴定,30个集装箱中的货物共计750余吨,除去用于伪装的近100吨废纸质量合格,剩余多达650余吨的货物都是城市垃圾,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拿到鉴定结论后,张家港海关缉私分局马上电话联系进口该批货物的合肥某某有限公司负责人耿某。接到电话后,耿某自动到案接受调查,但是她仍然心存侥幸,并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执法人员及时出示了相关证据,耿某终于交代了其伙同他人走私固体废物的犯罪事实。

原来,该批30个集装箱共计656.156吨的固体废物是某某公司通过台湾一家公司从荷兰进口的。在公司进口废旧报纸过程中,合肥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耿某与台湾供货商合谋签订真假两套购货合同,采用伪报品名、封箱纸遮掩等方式,将在国外收集的城市垃圾走私入境牟利。

耿某因涉嫌走私废物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后经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苏州中院对合肥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及耿某走私废物一案进行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合肥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耿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走私废物罪。法院最终以走私废物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合肥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判处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条链接:

2003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规定的罪状,将本罪的罪名确定为“走私废物罪”,同时决定取消刑法原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以此来牟取暴利。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走私废物罪案例的相关法律知识,如若您有这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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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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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不仅会对国家的环境和安全造成破坏,也会对国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造成巨大影响。那么,走私废物罪的案例有哪些呢?接下来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了走私废物罪案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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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废物罪是什么?

走私废物罪(取消走私固体费物罪,刑法第155条第3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二、走私废物罪案例:

4月9日上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张家港公开开庭审理崔某、合肥某公司和高某、加拿大某公司涉嫌走私废物一案。据了解,合肥某公司走私进口“洋垃圾”,事发于南京海关缉私部门侦办的系列境外垃圾走私案。

2011年12月29日,“新非洲”号货轮抵达张家港口岸,一份申报品名为“废旧报纸”、总数为30个集装箱的进口报关单递交到张家港海关通关。

而在不久前,南京海关缉私局接到线索称,装有城市垃圾、废纸及其他废物的10个集装箱已从荷兰发出,即将运抵中国张家港口岸。

线索中提到的“生活垃圾等”属于我国明文规定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南京海关马上着手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前期的调查核证,线索中所指的10个集装箱很有可能就在这艘刚刚停靠的“新非洲”号货轮上。

张家港海关和缉私分局的执法人员立即对到港货物开箱查验。打开集装箱后发现,门口堆放的几排废纸品质较好,乍一看似乎并无异常。难道是线索有误?执法人员没有就此放弃,继续进行深入查看。当堵在集装箱门口的废纸被移出后,“目标”出现了——大量压缩捆扎的生活垃圾。

据现场查验的海关缉私警察回忆,当时的场景触目惊心,整个集装箱如同一个打翻的巨大垃圾桶,发霉变质的废纸、碎玻璃、饮料瓶、抹布、纸尿裤、塑料袋、旧衣服甚至动物粪便等各种生活垃圾堆积其中。第二天,有些参加查验的海关工作人员甚至出现了呼吸道感染、表皮感染等症状。

南京海关缉私局随即邀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专家专门赶赴现场进行鉴别。经鉴定,30个集装箱中的货物共计750余吨,除去用于伪装的近100吨废纸质量合格,剩余多达650余吨的货物都是城市垃圾,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拿到鉴定结论后,张家港海关缉私分局马上电话联系进口该批货物的合肥某某有限公司负责人耿某。接到电话后,耿某自动到案接受调查,但是她仍然心存侥幸,并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执法人员及时出示了相关证据,耿某终于交代了其伙同他人走私固体废物的犯罪事实。

原来,该批30个集装箱共计656.156吨的固体废物是某某公司通过台湾一家公司从荷兰进口的。在公司进口废旧报纸过程中,合肥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耿某与台湾供货商合谋签订真假两套购货合同,采用伪报品名、封箱纸遮掩等方式,将在国外收集的城市垃圾走私入境牟利。

耿某因涉嫌走私废物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后经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苏州中院对合肥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及耿某走私废物一案进行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合肥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耿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走私废物罪。法院最终以走私废物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合肥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判处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条链接:

2003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规定的罪状,将本罪的罪名确定为“走私废物罪”,同时决定取消刑法原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以此来牟取暴利。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走私废物罪案例的相关法律知识,如若您有这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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