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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7-12-18

大家都知道自首会对自己犯罪情节的量刑带来减刑的机会,绝大多数自己知道自己有犯罪行为的前提,在被抓现行的时候会主动认罪,而少数人会选择逃避。那么,现场逮捕自首的认定情况?庭立方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自首10.jpg

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

一、现场待捕的非被动性。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留在现场,尽管只是消极地等待公安人员的抓捕,没有积极主动的投案行为,但也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强力控制、可以逃匿的前提下,处于其独立意愿主动留在案发现场,而不能是一种客观无奈的选择。当然,是否有强力控制、是否可以逃匿,应当采取主观说,即犯罪嫌疑人认为不存在外力强制或自认具备逃匿条件。

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马成律师、胡珺律师曾代理的一案中被告人提前得知警察查工厂的消息,当时公司总部还没有被公安查,他得到消息后可以立即逃匿,他甚至可以通知总部的所有人员逃匿,但是他最终选择主动留在案发现场,在要求同案犯自首的同时并明确说其在公司等警察。这充分说明了被告人现场待捕的主动性。

二、对于他人报案的明知性。刑法中的明知有两层含义:知道、应当知道。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对于他人报案的明知性也应当分两层含义理解:一、是行为人听见、看见或者被明确告知已有人报案;二是依照一般常识判断,案发后现场应当有其他人报案,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精神、智力等同于常人,也可推断行为人应当知道有人已经报案。

马成律师、胡珺律师代理的前案中被告人已经明确得知公安查公司的消息,他让同案犯去工厂处理接受调查,自己留在公司等警察,这充分表明他已经知道有人报案且公安已经在查公司,他作为公司的前股东和前负责人,公安肯定会来抓他,且他又让同案犯去工厂接受调查,公安控制了同案犯之后也一定会来抓他。

三、被抓捕时行为的服从性。在公安人员到场后主动承认犯罪行为,表现为基于本人意志,自愿置身于司法控制之下。这种顺从配合不仅要表现在被抓捕时,还应表现在此后押解过程中。

前案中,公安到达现场后,在侦查机关尚未控制现场尚不确定谁是犯罪嫌疑人时,被告人主动走上前去表明身份,“主动配合办案民警了解公司的人员架构及运营情况,并对自己伙同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见公安机关的抓获证明)。在押解过程中不抗拒、不脱逃,按照公安人员的要求顺利到达羁押场所。

四、供认犯罪事实的彻底性。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应被视为对如实供述自身罪行行为的否定。被告人归案后供述始终如一,认罪态度非常好。

前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首的认定,属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形,应认定为自首。

综上,因为自我认知态度良好,国家法律对这类人群都会宽大处理,提醒大家在知道自己犯罪的前提,能主动认罪,争取获得减轻处罚的结局。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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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自首会对自己犯罪情节的量刑带来减刑的机会,绝大多数自己知道自己有犯罪行为的前提,在被抓现行的时候会主动认罪,而少数人会选择逃避。那么,现场逮捕自首的认定情况?庭立方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自首10.jpg

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

一、现场待捕的非被动性。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留在现场,尽管只是消极地等待公安人员的抓捕,没有积极主动的投案行为,但也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强力控制、可以逃匿的前提下,处于其独立意愿主动留在案发现场,而不能是一种客观无奈的选择。当然,是否有强力控制、是否可以逃匿,应当采取主观说,即犯罪嫌疑人认为不存在外力强制或自认具备逃匿条件。

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马成律师、胡珺律师曾代理的一案中被告人提前得知警察查工厂的消息,当时公司总部还没有被公安查,他得到消息后可以立即逃匿,他甚至可以通知总部的所有人员逃匿,但是他最终选择主动留在案发现场,在要求同案犯自首的同时并明确说其在公司等警察。这充分说明了被告人现场待捕的主动性。

二、对于他人报案的明知性。刑法中的明知有两层含义:知道、应当知道。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对于他人报案的明知性也应当分两层含义理解:一、是行为人听见、看见或者被明确告知已有人报案;二是依照一般常识判断,案发后现场应当有其他人报案,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精神、智力等同于常人,也可推断行为人应当知道有人已经报案。

马成律师、胡珺律师代理的前案中被告人已经明确得知公安查公司的消息,他让同案犯去工厂处理接受调查,自己留在公司等警察,这充分表明他已经知道有人报案且公安已经在查公司,他作为公司的前股东和前负责人,公安肯定会来抓他,且他又让同案犯去工厂接受调查,公安控制了同案犯之后也一定会来抓他。

三、被抓捕时行为的服从性。在公安人员到场后主动承认犯罪行为,表现为基于本人意志,自愿置身于司法控制之下。这种顺从配合不仅要表现在被抓捕时,还应表现在此后押解过程中。

前案中,公安到达现场后,在侦查机关尚未控制现场尚不确定谁是犯罪嫌疑人时,被告人主动走上前去表明身份,“主动配合办案民警了解公司的人员架构及运营情况,并对自己伙同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见公安机关的抓获证明)。在押解过程中不抗拒、不脱逃,按照公安人员的要求顺利到达羁押场所。

四、供认犯罪事实的彻底性。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应被视为对如实供述自身罪行行为的否定。被告人归案后供述始终如一,认罪态度非常好。

前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首的认定,属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形,应认定为自首。

综上,因为自我认知态度良好,国家法律对这类人群都会宽大处理,提醒大家在知道自己犯罪的前提,能主动认罪,争取获得减轻处罚的结局。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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