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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的认定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7-12-21

对于团伙作案,我们知道有主犯,有从犯,对于主犯大家都比较了解,但对于胁从犯又知多少呢?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知道了这些,那么胁从犯认定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共同犯罪4.jpg

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相关法律知识:

集团犯罪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它是一种最严重的共同犯罪,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在1979年刑法中没有关于犯罪集团的一般规定,1997年刑法增加了犯罪集团的概念,为正确认定集团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我认为现行刑法关于集团犯罪的构成人数规定为三人以上,并不妥帖,理由如下:

根据1997年《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在这里,立法对犯罪集团的人数做了限定,必须是“三人以上”,我认为对此限定过窄。其实关于犯罪集团的最低人数,在我国现行刑法修订以前刑法学界就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二人以上就可以构成犯罪集团,其理由是,集团二字与结伙同义,二人也能结伙,有伴即为伙,二人可成伙,因此犯罪集团二人以上即可成立,无需三人。并且按照我国和世界各国立法例,率以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为共犯,并非三人不可。①第二种观点认为,三人以上才能构成犯罪集团。其理由是,三人谓之群,有群才能有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之分。②陈兴良认为,犯罪集团只能有三人构成,他认为结伙和集团是有质的区别的,结伙犯罪是无组织的犯罪,而集团犯罪是有组织的犯罪。③我还是同意第一种观点,我并不否认结伙犯罪和集团犯罪的区别,但是陈兴良关于结伙犯罪和集团犯罪的质的区别的论述,并不能成为集团犯罪必须得有三人以上组成的合理理由,对于他所坚持的“犯罪集团必须有三人以上组成”没有说服力。第二种观点的理由也站不住脚,“三人谓之群,有群才能有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之分”,共同犯罪只能根据其具体实施的犯罪来划分,当然不是在任何一个共同犯罪中都非要同时具有以上分类,仅有主犯和从犯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现在社会上已经出现了很多案例是关于两人长期共同结伙犯罪的,性质非常恶劣,影响非常坏。并且两人团伙(集团)也很容易发展成更大的犯罪集团。放宽对集团犯罪人数的控制,将“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改为“两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可以加大对集团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更加符合社会发展实际。

综合上面的说法,我们知道了在团伙犯罪当中有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之分,胁从犯根据身体是否受外力控制或者是否被迫参加团伙作案等方面来认定,小编也做了一个简单的相关法律知识解析,这样我们可以更清楚的了解胁从犯,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关于胁从犯认定相关规定的资料,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庭立方的刑事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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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团伙作案,我们知道有主犯,有从犯,对于主犯大家都比较了解,但对于胁从犯又知多少呢?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知道了这些,那么胁从犯认定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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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相关法律知识:

集团犯罪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它是一种最严重的共同犯罪,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在1979年刑法中没有关于犯罪集团的一般规定,1997年刑法增加了犯罪集团的概念,为正确认定集团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我认为现行刑法关于集团犯罪的构成人数规定为三人以上,并不妥帖,理由如下:

根据1997年《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在这里,立法对犯罪集团的人数做了限定,必须是“三人以上”,我认为对此限定过窄。其实关于犯罪集团的最低人数,在我国现行刑法修订以前刑法学界就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二人以上就可以构成犯罪集团,其理由是,集团二字与结伙同义,二人也能结伙,有伴即为伙,二人可成伙,因此犯罪集团二人以上即可成立,无需三人。并且按照我国和世界各国立法例,率以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为共犯,并非三人不可。①第二种观点认为,三人以上才能构成犯罪集团。其理由是,三人谓之群,有群才能有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之分。②陈兴良认为,犯罪集团只能有三人构成,他认为结伙和集团是有质的区别的,结伙犯罪是无组织的犯罪,而集团犯罪是有组织的犯罪。③我还是同意第一种观点,我并不否认结伙犯罪和集团犯罪的区别,但是陈兴良关于结伙犯罪和集团犯罪的质的区别的论述,并不能成为集团犯罪必须得有三人以上组成的合理理由,对于他所坚持的“犯罪集团必须有三人以上组成”没有说服力。第二种观点的理由也站不住脚,“三人谓之群,有群才能有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之分”,共同犯罪只能根据其具体实施的犯罪来划分,当然不是在任何一个共同犯罪中都非要同时具有以上分类,仅有主犯和从犯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现在社会上已经出现了很多案例是关于两人长期共同结伙犯罪的,性质非常恶劣,影响非常坏。并且两人团伙(集团)也很容易发展成更大的犯罪集团。放宽对集团犯罪人数的控制,将“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改为“两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可以加大对集团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更加符合社会发展实际。

综合上面的说法,我们知道了在团伙犯罪当中有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之分,胁从犯根据身体是否受外力控制或者是否被迫参加团伙作案等方面来认定,小编也做了一个简单的相关法律知识解析,这样我们可以更清楚的了解胁从犯,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关于胁从犯认定相关规定的资料,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庭立方的刑事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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