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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认罪与非法拘禁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7-12-30

不知各位是否还记得2010年秦淑军一案,秦淑军涉故意伤害罪且非法拘禁受害人张亮致死。而郭干辉作为其辩护律师,不违背良心在法庭上阐明实情,也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庭立方本人认为其故意伤害认罪与非法拘禁辩护词的书写值得参考,因此整理出具体内容分享给大家: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6.jpg

故意伤害认罪与非法拘禁辩护词

XXX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

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报告人XXX的亲属XXX的委托,但任报告人XXX的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采纳: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XXX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的罪名不持导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

1、在2003年8月1日所犯的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告人XXX与被害人XXX素不相识,无冤无仇,XXX伤害XXX,纯粹是由于XXX的指使所造成的,故XXX应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被害人XXXX有过节,其矛盾已经达到难以调和的地步,直接引发了他与XXXX的所谓谈判及谈判未成而招致被伤害的后果,故被害人XXX自己是有过错的,因此,应当酌情从轻对被告人XXXX的处罚;

3、被害人XXX的死亡,是由被告XXX同XXXX等人共同伤害所致,但被告人XXX在这次共同犯罪过程中空间起了什么作用,现在尚无法具体查清,只能暂时存疑,因为臧XXX现在仍然在逃,没有归案,而已经被判处刑罚的XXXXX等人的供述也难免有避重就轻、向XXX等推卸罪责的可能,故此,目前对被告人XXX也应当从轻处罚。

三、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XX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由于被告人XXX具有上述从轻处罚的情节,故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疑罪从轻、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审判原则和慈悲为怀、悲天悯人的人道主义情怀,对被告人XX予以从轻处罚。

谢谢!

辩护律师:XXX

XX年XX月XX日

有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总而言之,故意伤害与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客观存在,秦淑军面临的刑期不下10年。这也算是给张亮也是给他自己一个交代。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所有内容。如果您还有任何的疑问或者需要帮助,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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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

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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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XXX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的罪名不持导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

1、在2003年8月1日所犯的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告人XXX与被害人XXX素不相识,无冤无仇,XXX伤害XXX,纯粹是由于XXX的指使所造成的,故XXX应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被害人XXXX有过节,其矛盾已经达到难以调和的地步,直接引发了他与XXXX的所谓谈判及谈判未成而招致被伤害的后果,故被害人XXX自己是有过错的,因此,应当酌情从轻对被告人XXXX的处罚;

3、被害人XXX的死亡,是由被告XXX同XXXX等人共同伤害所致,但被告人XXX在这次共同犯罪过程中空间起了什么作用,现在尚无法具体查清,只能暂时存疑,因为臧XXX现在仍然在逃,没有归案,而已经被判处刑罚的XXXXX等人的供述也难免有避重就轻、向XXX等推卸罪责的可能,故此,目前对被告人XXX也应当从轻处罚。

三、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XX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由于被告人XXX具有上述从轻处罚的情节,故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疑罪从轻、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审判原则和慈悲为怀、悲天悯人的人道主义情怀,对被告人XX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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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总而言之,故意伤害与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客观存在,秦淑军面临的刑期不下10年。这也算是给张亮也是给他自己一个交代。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所有内容。如果您还有任何的疑问或者需要帮助,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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