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丽冰 严选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8-01-11
大家都知道我国森林的植被是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但是一些为了达到自己的非法利益就去做一些破坏森林植被的事,增加了国家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那么,对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的理解?庭立方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什么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345条第3款),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运输。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购的数量较大的,屡教不改的;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阻挠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运输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综上,我国植被每年都会遭受一定量的损害,植被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好处,也呼吁大家去保护他们,让他们能更好的造福人类。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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