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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与不良团伙应该怎样做

发布时间:2018-02-19

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并呈现出低龄化、团伙性和残暴性等新特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那么对于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与不良团伙应该如何做,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与不良团伙应该怎样做

不良团伙不仅对社会安全带来潜在或直接威胁,也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带来严重危害。不良团伙成员一般都在思想行为方面有些偏常,一旦形成团伙,往往会在思想行为方面你传我授,互相影响,或恃强凌弱,屡次侵害他人利益,或称霸一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学校一旦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与不良团伙的,应当及时制止。组织不良团伙的未成年人是这个团伙的核心,而参与不良团伙的未成年人有些是自愿的,有些是受骗的,也有些是受胁迫的,在处理时应该区别对待。如果该团伙尚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立足于教育,或运用纪律予以约束、处分;如果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则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对未成年的不良行为如何预防

1.防止未成年人的吸烟、酗酒行为

吸烟对未成年人可以造成心理行为的不良影响。未成年人开始吸烟往往同意志消沉、自暴自弃、失恋、模仿偶像与成人有关,这些心理状态有害于未成年人的个性发展,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极大。未成年人酗酒会导致他们身体机能损耗,记忆力下降,无法坚持学习,进而流浪街头,诱发违法犯罪活动和过早死亡。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也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2.预防中小学生的旷课行为

学校在发现中小学生旷课时,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进一步了解未成年学生旷课的原因,做好教育工作。同时,学校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切实解决中小学生旷课的问题。

3.预防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

夜不归宿对未成年人危害较大,是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之一。一般而言,绝大多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发现未成年人夜不归宿时会及时查找未成年人的去向,并与学校、亲友取得联系。对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回家后应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避免以后*****离家出走。对于在校寄宿的未成年人,学校负有及时查证未成年学生夜不归宿的情况并及时寻找他们的义务。容留未成年人过夜的人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在应急情况下,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当地公安机关。

4.预防未成年人组织或参加不良团伙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时,应当及时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阐明其危害性,教育其退出,并责令解散该团伙。

5.预防和制止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一般而言,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人是成年人,在犯罪团伙中,往往是主犯、累犯较多地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参与犯罪活动。许多案件表明,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往往是交友不慎,受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朋友”的影响而滑向堕落的深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同时可以采取转学、迁居的方式避免未成年人进一步参加犯罪活动。

6.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管理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是由于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容易感情用事,在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情况下会因不能明辨是非而参与一些违法犯罪活动。未成年人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居住在一起有利于未成年人学会明辨是非,增强识别能力,并且得到更多的家庭之爱,有利于未成年人个性的健康发展。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采取放任自流的方式是一种常见的不妥当的教育方式。其实未成年人的行为和心理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未成年人实施一次或几次不良行为并非说明其已彻底堕落了。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甚至迫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只会使未成年人越走越远,从违法走向犯罪。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对他们的教育。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都能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但在双方离异的情况下,由于感情矛盾、抚养费纠纷等因素使得双方常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相互推委、逃避责任。为了防止因父母离异而使得未成年人不能享受教育的权利,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父母的义务,以确保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在一些再婚或者收养家庭中,由于继子女、养子女不是父母的亲生子女,他们有时得不到父母之爱和家庭之爱,甚至受到歧视和虐待。家庭的这种对待会给正在发育中的未成年人造成心理上、性格上的扭曲,容易养成孤僻、冷酷、消沉和厌世等不良情绪。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子女很难完成学业,往往逃学或辍学,混迹社会,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为了保证继子女的各种法律权利切实得到实现,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7.学校应当加强教育、管理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产生有些是家庭原因,有些是学校的教育不当,不论起因如何,学校都有责任加强未成年人预防违法犯罪工作,尤其是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和管理,不得歧视。加强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主要有几个方面:①加强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思想政治教育;②教育和管理要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③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能放松知识文化教育。

8.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有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定期、不定期的讲座、座谈、培训,把校外的专家和学者请进来或者组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老师到外面去学习、参观,接受培训,使得他们在日常教育中能更好地针对未成年人的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使更有效的、技术性强的防止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的方法被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老师所掌握,做到对症下药,有效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旨在我们必需要加以引导,避免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故一旦发现不好的苗头要及时制止,对此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都会为大家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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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2-19

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并呈现出低龄化、团伙性和残暴性等新特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那么对于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与不良团伙应该如何做,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与不良团伙应该怎样做

不良团伙不仅对社会安全带来潜在或直接威胁,也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带来严重危害。不良团伙成员一般都在思想行为方面有些偏常,一旦形成团伙,往往会在思想行为方面你传我授,互相影响,或恃强凌弱,屡次侵害他人利益,或称霸一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学校一旦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与不良团伙的,应当及时制止。组织不良团伙的未成年人是这个团伙的核心,而参与不良团伙的未成年人有些是自愿的,有些是受骗的,也有些是受胁迫的,在处理时应该区别对待。如果该团伙尚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立足于教育,或运用纪律予以约束、处分;如果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则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对未成年的不良行为如何预防

1.防止未成年人的吸烟、酗酒行为

吸烟对未成年人可以造成心理行为的不良影响。未成年人开始吸烟往往同意志消沉、自暴自弃、失恋、模仿偶像与成人有关,这些心理状态有害于未成年人的个性发展,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极大。未成年人酗酒会导致他们身体机能损耗,记忆力下降,无法坚持学习,进而流浪街头,诱发违法犯罪活动和过早死亡。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也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2.预防中小学生的旷课行为

学校在发现中小学生旷课时,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进一步了解未成年学生旷课的原因,做好教育工作。同时,学校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切实解决中小学生旷课的问题。

3.预防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

夜不归宿对未成年人危害较大,是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之一。一般而言,绝大多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发现未成年人夜不归宿时会及时查找未成年人的去向,并与学校、亲友取得联系。对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回家后应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避免以后*****离家出走。对于在校寄宿的未成年人,学校负有及时查证未成年学生夜不归宿的情况并及时寻找他们的义务。容留未成年人过夜的人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在应急情况下,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当地公安机关。

4.预防未成年人组织或参加不良团伙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时,应当及时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阐明其危害性,教育其退出,并责令解散该团伙。

5.预防和制止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一般而言,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人是成年人,在犯罪团伙中,往往是主犯、累犯较多地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参与犯罪活动。许多案件表明,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往往是交友不慎,受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朋友”的影响而滑向堕落的深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同时可以采取转学、迁居的方式避免未成年人进一步参加犯罪活动。

6.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管理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是由于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容易感情用事,在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情况下会因不能明辨是非而参与一些违法犯罪活动。未成年人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居住在一起有利于未成年人学会明辨是非,增强识别能力,并且得到更多的家庭之爱,有利于未成年人个性的健康发展。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采取放任自流的方式是一种常见的不妥当的教育方式。其实未成年人的行为和心理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未成年人实施一次或几次不良行为并非说明其已彻底堕落了。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甚至迫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只会使未成年人越走越远,从违法走向犯罪。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对他们的教育。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都能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但在双方离异的情况下,由于感情矛盾、抚养费纠纷等因素使得双方常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相互推委、逃避责任。为了防止因父母离异而使得未成年人不能享受教育的权利,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父母的义务,以确保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在一些再婚或者收养家庭中,由于继子女、养子女不是父母的亲生子女,他们有时得不到父母之爱和家庭之爱,甚至受到歧视和虐待。家庭的这种对待会给正在发育中的未成年人造成心理上、性格上的扭曲,容易养成孤僻、冷酷、消沉和厌世等不良情绪。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子女很难完成学业,往往逃学或辍学,混迹社会,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为了保证继子女的各种法律权利切实得到实现,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7.学校应当加强教育、管理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产生有些是家庭原因,有些是学校的教育不当,不论起因如何,学校都有责任加强未成年人预防违法犯罪工作,尤其是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和管理,不得歧视。加强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主要有几个方面:①加强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思想政治教育;②教育和管理要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③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能放松知识文化教育。

8.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有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定期、不定期的讲座、座谈、培训,把校外的专家和学者请进来或者组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老师到外面去学习、参观,接受培训,使得他们在日常教育中能更好地针对未成年人的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使更有效的、技术性强的防止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的方法被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老师所掌握,做到对症下药,有效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旨在我们必需要加以引导,避免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故一旦发现不好的苗头要及时制止,对此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都会为大家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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