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预防偷盗的告知怎么编辑

发布时间:2018-03-29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5条,盗窃罪起刑线提高,于4月4日起施行。那么,预防偷盗的告知怎么编辑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object><a target=侵犯财产罪4.jpg" />

告 知 书

各班组、工友:

年关将近,不法分子犯罪猖獗。近期宿舍出现财物被盗现象。提醒各位工友生活中多加小心,保管好自身财物。出门上班要及时锁好门窗。宿舍内不要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财物。邻里之间相互守望,见到可疑陌生人出入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提高自身的防偷防盗意识。

杨浦106项目部

2014.1

偷盗性质

扒窃:也就是人们平常说的小偷。不仅仅局限于“掏兜”,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不要求必须盗窃贴身携带的财物才构成犯罪。

入户盗窃:对于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界定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多次盗窃:过去的司法解释将其明确为“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新司法解释将其调整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行为的定罪处罚,不能“唯数额论”,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后果较严重的,定罪的数额标准可以降低,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偷开机动车丢失视为盗窃罪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以上就是关于预防偷盗的告知编辑及偷盗性质问题的解答,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预防偷盗的告知怎么编辑

发布时间:2018-03-29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5条,盗窃罪起刑线提高,于4月4日起施行。那么,预防偷盗的告知怎么编辑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object><a target=侵犯财产罪4.jpg" />

告 知 书

各班组、工友:

年关将近,不法分子犯罪猖獗。近期宿舍出现财物被盗现象。提醒各位工友生活中多加小心,保管好自身财物。出门上班要及时锁好门窗。宿舍内不要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财物。邻里之间相互守望,见到可疑陌生人出入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提高自身的防偷防盗意识。

杨浦106项目部

2014.1

偷盗性质

扒窃:也就是人们平常说的小偷。不仅仅局限于“掏兜”,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不要求必须盗窃贴身携带的财物才构成犯罪。

入户盗窃:对于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界定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多次盗窃:过去的司法解释将其明确为“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新司法解释将其调整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行为的定罪处罚,不能“唯数额论”,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后果较严重的,定罪的数额标准可以降低,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偷开机动车丢失视为盗窃罪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以上就是关于预防偷盗的告知编辑及偷盗性质问题的解答,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