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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时间:2018-04-20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生活上存在着相应的威胁的,故会导致人们的生命等受到伤害,对此大家都知道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我国刑法种类中的一种,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危害公共安全1.jpg

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零五条和一百零六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犯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理论与实践中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这些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明确的,但是对于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认识与解释上均有不同,因而执行当中也就有比较大的差别。有的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进而影响到正确地适用刑罚问题。因此,对这个问题做深入的探讨是有意义的。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或者说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性相当的方法,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犯罪的特征有两个:

第一,必须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征。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从第一百零五条至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十三种具体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多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侵犯客体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观方面多数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犯罪主体有普通公民,也有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不符合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征,就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尽管犯罪方法是一种危险方法,但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

第二,采用的犯罪危险方法必须是相当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而不是任何危险方法。那么,什么是相当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这些危害公共安全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呢?例如:使用放射性物质、散布病菌、破坏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私架电网、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等危险方法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方法。

以上这两个特点必须结合起来加以具体分析,并坚持该种行为是采取了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相当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方法,不能作片面的或任意的解释。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界限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界限,主要指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相近犯罪的界限。根据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有以下这些界限需要加以区别:

1、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t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基于报复,故意违反规章制度,开汽车在人群中冲撞,造成多人重伤和死亡的行为,表面看来,似乎是交通肇事罪,实际是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第一汽车场司机姚锦云,女,二十三岁,因未完成任务受到处分而对车队领导不满,于一九八二年一月十日上午十一时许,竟驾驶一辆“华沙”牌轿车,从天安门广场西侧,故意向北高速冲过密集的人群,撞在金水桥上。致无辜群众五人死亡,十九人受伤(其中重伤十一人),金水桥汉白玉栏杆被撞坏一段,轿车被撞坏。对这个案件,有人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有人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前者理由是违反交通规则致人重伤、死亡,后者理由是故意造成他人重伤、死亡。这种认识都是不对的。被告人姚锦云造成他人的重伤、死亡不是基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是一般针对特定对象的故意杀人或伤害,而是故意采取高速行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应该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时候,案情表现错综复杂,也可能既犯交通肇事罪,同时又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的被告李凯,男,十九岁,无职业。被告于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二日许,因在邻居石某家耍流氓被打跑,后窜到工农区七委二组许某院内,盗窃自由牌自行车一辆,骑车返回石家后院,用砖头打碎石家窗户玻璃六块之后,又骑车窜到文化宫车库,将自行车扔掉,破窗入库,盗用文化宫解放牌汽车一辆。当被告驾车驶到工农路新华书店门前马路时,将在路边推自行车步行的候宝东、徐宝森二人撞倒。被告肇事后,并未减速,仍在马路乱闯,继续驶出一百五十米,当行至工业局卫生所门前马路时,又将马路右侧扶自行车站立的张建国撞到。被告继续行驶到市中心站蔬菜商店门前马路时,又将与汽车同行方向靠边骑车的工人赵贵田撞到。被告盗开汽车,在不到一千米的距离内,连续三次撞人,造成一人死亡(张建国),三人重伤,两辆自行车被撞坏的严重后果。为逃避罪责,被告继续把车驶出十五公里外,后因车轮被积雪陷住,在其数次倒车未成的情况下,弃车畏罪潜逃。对这起案件的认定有几种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定为盗窃罪和交通肇事罪。主要理由是,被告怀着卑鄙的报复动机,盗窃了一辆自行车,去砸石家的玻璃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从车库盗一辆解放牌汽车,分析其主观并非以占有为目的,但却无证驾驶,到处乱开,致多次撞人肇事,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数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定为交通肇事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主要理由是,被告违反交通规则,无证驾驶汽车,行至新华书店门前马路,将推自行车步行的候宝东、徐宝森二人撞成重伤,被告这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肇事后并未停车,也未减速,仍在马路上乱闯,致将张建国轧死,继之又将工人赵贵田撞成重伤。被告第二次、第三次事故在主观上是明知继续开车在马路上乱闯,有可能再将人轧死、轧伤,却采取放任态度,因此,又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二罪应予并罚。再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认定为扰乱社会秩序罪和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罪,二罪并罚。主要理由是:被告盗用公家汽车,致使机关工作无法进行,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了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盗用汽车后驾车乱撞,第一次肇事后,仍不采取措施,一再连续撞人,此种行为已超出交通肇事的范围,构成了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罪。我认为,被告应定交通肇事罪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宜。主要理由是被告开始盗用汽车无证驾驶与高速行驶违反交通规则,致侯、徐二人重伤,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被告肇事后并未停车或减速,继续在马路上乱闯,轧死张建国、撞伤赵贵田的行为并非针对特定对象,而是针对不特定多人。

对于以其他方法危害的公共安全的罪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我国刑法中有提及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共有47个罪名,故大家可以多加了解。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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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时间: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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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1.jpg

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零五条和一百零六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犯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理论与实践中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这些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明确的,但是对于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认识与解释上均有不同,因而执行当中也就有比较大的差别。有的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进而影响到正确地适用刑罚问题。因此,对这个问题做深入的探讨是有意义的。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或者说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性相当的方法,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犯罪的特征有两个:

第一,必须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征。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从第一百零五条至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十三种具体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多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侵犯客体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观方面多数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犯罪主体有普通公民,也有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不符合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征,就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尽管犯罪方法是一种危险方法,但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

第二,采用的犯罪危险方法必须是相当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而不是任何危险方法。那么,什么是相当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这些危害公共安全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呢?例如:使用放射性物质、散布病菌、破坏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私架电网、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等危险方法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方法。

以上这两个特点必须结合起来加以具体分析,并坚持该种行为是采取了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相当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方法,不能作片面的或任意的解释。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界限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界限,主要指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相近犯罪的界限。根据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有以下这些界限需要加以区别:

1、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t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基于报复,故意违反规章制度,开汽车在人群中冲撞,造成多人重伤和死亡的行为,表面看来,似乎是交通肇事罪,实际是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第一汽车场司机姚锦云,女,二十三岁,因未完成任务受到处分而对车队领导不满,于一九八二年一月十日上午十一时许,竟驾驶一辆“华沙”牌轿车,从天安门广场西侧,故意向北高速冲过密集的人群,撞在金水桥上。致无辜群众五人死亡,十九人受伤(其中重伤十一人),金水桥汉白玉栏杆被撞坏一段,轿车被撞坏。对这个案件,有人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有人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前者理由是违反交通规则致人重伤、死亡,后者理由是故意造成他人重伤、死亡。这种认识都是不对的。被告人姚锦云造成他人的重伤、死亡不是基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是一般针对特定对象的故意杀人或伤害,而是故意采取高速行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应该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时候,案情表现错综复杂,也可能既犯交通肇事罪,同时又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的被告李凯,男,十九岁,无职业。被告于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二日许,因在邻居石某家耍流氓被打跑,后窜到工农区七委二组许某院内,盗窃自由牌自行车一辆,骑车返回石家后院,用砖头打碎石家窗户玻璃六块之后,又骑车窜到文化宫车库,将自行车扔掉,破窗入库,盗用文化宫解放牌汽车一辆。当被告驾车驶到工农路新华书店门前马路时,将在路边推自行车步行的候宝东、徐宝森二人撞倒。被告肇事后,并未减速,仍在马路乱闯,继续驶出一百五十米,当行至工业局卫生所门前马路时,又将马路右侧扶自行车站立的张建国撞到。被告继续行驶到市中心站蔬菜商店门前马路时,又将与汽车同行方向靠边骑车的工人赵贵田撞到。被告盗开汽车,在不到一千米的距离内,连续三次撞人,造成一人死亡(张建国),三人重伤,两辆自行车被撞坏的严重后果。为逃避罪责,被告继续把车驶出十五公里外,后因车轮被积雪陷住,在其数次倒车未成的情况下,弃车畏罪潜逃。对这起案件的认定有几种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定为盗窃罪和交通肇事罪。主要理由是,被告怀着卑鄙的报复动机,盗窃了一辆自行车,去砸石家的玻璃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从车库盗一辆解放牌汽车,分析其主观并非以占有为目的,但却无证驾驶,到处乱开,致多次撞人肇事,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数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定为交通肇事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主要理由是,被告违反交通规则,无证驾驶汽车,行至新华书店门前马路,将推自行车步行的候宝东、徐宝森二人撞成重伤,被告这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肇事后并未停车,也未减速,仍在马路上乱闯,致将张建国轧死,继之又将工人赵贵田撞成重伤。被告第二次、第三次事故在主观上是明知继续开车在马路上乱闯,有可能再将人轧死、轧伤,却采取放任态度,因此,又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二罪应予并罚。再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认定为扰乱社会秩序罪和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罪,二罪并罚。主要理由是:被告盗用公家汽车,致使机关工作无法进行,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了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盗用汽车后驾车乱撞,第一次肇事后,仍不采取措施,一再连续撞人,此种行为已超出交通肇事的范围,构成了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罪。我认为,被告应定交通肇事罪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宜。主要理由是被告开始盗用汽车无证驾驶与高速行驶违反交通规则,致侯、徐二人重伤,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被告肇事后并未停车或减速,继续在马路上乱闯,轧死张建国、撞伤赵贵田的行为并非针对特定对象,而是针对不特定多人。

对于以其他方法危害的公共安全的罪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我国刑法中有提及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共有47个罪名,故大家可以多加了解。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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