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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自首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8-02-02

自首属于我国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一,因此律师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时候,完全可以从这方面入手。那么实践中认定为自首的情形有哪些呢?被告人自首的辩护词怎样写呢?这已经算是比较专业的问题了,下面庭立方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自首1.jpg

范文: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石XX的委托和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石XX抢劫案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讯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辩护人对本案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石XX具有如下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裁量时予以考虑:

1、被告过去一直表现良好,且系初犯,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分,案发前,被告和其他几名被告由于没有找到新工作,没有生活费,于是商量到别人乘凉的地方抢点钱,然后买点生活用品进厂打工,系临时起意而实施抢劫犯行为。

2、被告XX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本案五名被告人中第一个自首的被告,且由他一人带领警察乘坐摩托车找到被害人,正是由于被告石XX的第一个自首和坦白、如实供述犯罪经过,使本案得以在短时间内顺利侦破,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3、抢劫罪虽然属于暴力性犯罪,但在本案中,被告石XX的暴力行为不明显,犯罪的主观恶意是比较小的。在实施该犯罪行为时,是被告曾X先踢一脚,其他三名被告上前翻包,当时,被告XX是跟在他们后面,未参与打人行为,后来见到他们翻出银行卡,于是和另一被告刘X去取钱,由于记错了密码,石XX到来到被害人旁,推了被害人胸口一下,重新记住密码后又去取钱,但卡里无钱可取,他们回来后又围住被害人,此时,被告张X、毛X、刘X问被害人有没有手机,石X当时蹲在地上,他们三人拿出手机后放在了被告石X的身上。纵览抢劫全过程,被告所有的暴力行为只是推了被害人胸口一把,没有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构成重大危害,暴力行为不严重、主观恶性较小。

4、被告石XX老家在偏僻的四川农村,家境十分贫寒,文化水平低,之前未出过远门,思想单纯、幼稚。母亲早年改嫁,父亲好赌不顾家,他的姐姐石XX13岁起就一直带着这个唯一的亲人弟弟,与他相依为命,本想出来打工挣点钱回家翻盖倒塌的房子,但淡薄的法律意识和侥幸的心理让他参与了此次犯罪,犯下了令他今生后悔莫及的错误。通过这一段时间的羁押教育,被告XX已得到了很好的改造,对自己的抢劫行为非常后悔,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益的青年。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抢劫行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石XX系为初犯,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对较小,事后能坦白、悔改,并有自首情节,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予以轻判,为被告石XX的将来也为被告的姐姐石X的企盼!

辩护人:xx  

年 月 日

一、认定为自首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4、可供自首的对象: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二、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自首与坦白存在相同之处:都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坦白与一般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与特别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基于同样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在上述几种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属于自首,但是律师在进行辩护的时候一定要将存在自首的情况明确指出。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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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属于我国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一,因此律师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时候,完全可以从这方面入手。那么实践中认定为自首的情形有哪些呢?被告人自首的辩护词怎样写呢?这已经算是比较专业的问题了,下面庭立方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自首1.jpg

范文: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石XX的委托和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石XX抢劫案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讯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辩护人对本案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石XX具有如下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裁量时予以考虑:

1、被告过去一直表现良好,且系初犯,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分,案发前,被告和其他几名被告由于没有找到新工作,没有生活费,于是商量到别人乘凉的地方抢点钱,然后买点生活用品进厂打工,系临时起意而实施抢劫犯行为。

2、被告XX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本案五名被告人中第一个自首的被告,且由他一人带领警察乘坐摩托车找到被害人,正是由于被告石XX的第一个自首和坦白、如实供述犯罪经过,使本案得以在短时间内顺利侦破,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3、抢劫罪虽然属于暴力性犯罪,但在本案中,被告石XX的暴力行为不明显,犯罪的主观恶意是比较小的。在实施该犯罪行为时,是被告曾X先踢一脚,其他三名被告上前翻包,当时,被告XX是跟在他们后面,未参与打人行为,后来见到他们翻出银行卡,于是和另一被告刘X去取钱,由于记错了密码,石XX到来到被害人旁,推了被害人胸口一下,重新记住密码后又去取钱,但卡里无钱可取,他们回来后又围住被害人,此时,被告张X、毛X、刘X问被害人有没有手机,石X当时蹲在地上,他们三人拿出手机后放在了被告石X的身上。纵览抢劫全过程,被告所有的暴力行为只是推了被害人胸口一把,没有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构成重大危害,暴力行为不严重、主观恶性较小。

4、被告石XX老家在偏僻的四川农村,家境十分贫寒,文化水平低,之前未出过远门,思想单纯、幼稚。母亲早年改嫁,父亲好赌不顾家,他的姐姐石XX13岁起就一直带着这个唯一的亲人弟弟,与他相依为命,本想出来打工挣点钱回家翻盖倒塌的房子,但淡薄的法律意识和侥幸的心理让他参与了此次犯罪,犯下了令他今生后悔莫及的错误。通过这一段时间的羁押教育,被告XX已得到了很好的改造,对自己的抢劫行为非常后悔,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益的青年。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抢劫行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石XX系为初犯,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对较小,事后能坦白、悔改,并有自首情节,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予以轻判,为被告石XX的将来也为被告的姐姐石X的企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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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为自首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4、可供自首的对象: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二、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自首与坦白存在相同之处:都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坦白与一般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与特别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基于同样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在上述几种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属于自首,但是律师在进行辩护的时候一定要将存在自首的情况明确指出。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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