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振中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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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30
故意
(1)犯罪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以及工厂、矿场、油田、港口、仓库、住宅等公共设施或者其他重大公私财产。
(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的不同,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如果以反革命为目的而用其他危险方法进行破坏者,则应按反革命破坏罪论处。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验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如以病害猪肉加工食品出售的危险方法、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驾车撞向众人的危险方法、制造或者销售毒酒的危险方法、制输坏血的危险方法、破坏井下通风设备的危险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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