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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破坏现场

发布时间:2020-12-30

交通事故现场是对整个交通肇事罪案件的直观反映,在实践过程中,如果有意破坏交通事故现场是要对事件负主要和全部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有关人员要保护好现场,不得破坏现场。那么交通事故现场分哪几类呢?破坏现场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下面庭立方小编就来为你作相关解答:

一、交通事故现场可分为哪几类?

  1、原始现场

  指没有遭到任何改变或破坏的现场。它能为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鉴定提供客观的依据。

  2、变动现场

  指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原始状态已经全部或部分发生变化的现场。

  变动的原因通常有下面几种:

  (1)抢救伤者:变动了现场的和有关物体的位置。

  (2)保护不善:现场上的痕迹被过往车辆和行人碾压践踏而模糊或消失。

  (3)自然影响:因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因素的影响,造成现场或物件上遗留下来的痕迹模糊不清或完全消失。

  (4)特殊情况: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警备、工程抢险车以及首长、外宾乘座的汽车在发生事故后,因任务的需要驶离了现场。

  (5)一些主要交通干道或繁华地段发生事故,造成交通堵塞,需立即排除,因而移动了车辆及其它物体。

  (6)其它原因;如车辆发生了事故后,当事人没有发觉,车脱离了现场。

  对于变动现场,必须注意识别和查明变动的原因及情况,以利于辨别事故的发生过程。正确分析原因和责任。

  3、伪造现场

  指当事人为逃避责任、毁灭证据或达到嫁祸于人的目的,有意改变或布置的现场。

  4、逃逸现场

  肇事人为了逃避责任,驾车潜逃而导致现场变动。其性质与伪造现场相同。但具有更大的破坏性。

  《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伪造现场。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负全部责任,并处吊销机动车。

另外,还有一种叫恢复现场,是指在现场撤出后,根据现场调查笔录等材料重新布置恢复的现场,是根据事故分析或复查案件的需要重新布置的。

 二、破坏交通事故现场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中破坏现场的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一方故意破坏现场,一种不是故意破坏现场。这两种情况只要了解了其中一个,就同时了解了另一个。因此,本文就以故意破坏现场行为来介绍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

  故意破坏现场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以后,当事人故意全部或者部分地改变事故现场的原始状态,损毁现场证据的原始特性,使其失去证据效力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故意破坏现场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四条:

  第一,行为的主体是事故当事人。如果是当事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破坏了现场,则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中的故意破坏现场的行为,不能因此推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第二,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当事人破坏现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只有故意破坏现场时才能推定责任,过失破坏现场的不能适用推定责任。这里的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现场的原始状态,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第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第四,客观上实施了破坏现场的行为。

 故意破坏现场是当事人没有逃逸,在事故现场破坏现场的行为。在实际办案中,确实存在事故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事故后,首先故意破坏现场,然后再实施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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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破坏现场

发布时间:2020-12-30

交通事故现场是对整个交通肇事罪案件的直观反映,在实践过程中,如果有意破坏交通事故现场是要对事件负主要和全部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有关人员要保护好现场,不得破坏现场。那么交通事故现场分哪几类呢?破坏现场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下面庭立方小编就来为你作相关解答:

一、交通事故现场可分为哪几类?

  1、原始现场

  指没有遭到任何改变或破坏的现场。它能为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鉴定提供客观的依据。

  2、变动现场

  指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原始状态已经全部或部分发生变化的现场。

  变动的原因通常有下面几种:

  (1)抢救伤者:变动了现场的和有关物体的位置。

  (2)保护不善:现场上的痕迹被过往车辆和行人碾压践踏而模糊或消失。

  (3)自然影响:因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因素的影响,造成现场或物件上遗留下来的痕迹模糊不清或完全消失。

  (4)特殊情况: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警备、工程抢险车以及首长、外宾乘座的汽车在发生事故后,因任务的需要驶离了现场。

  (5)一些主要交通干道或繁华地段发生事故,造成交通堵塞,需立即排除,因而移动了车辆及其它物体。

  (6)其它原因;如车辆发生了事故后,当事人没有发觉,车脱离了现场。

  对于变动现场,必须注意识别和查明变动的原因及情况,以利于辨别事故的发生过程。正确分析原因和责任。

  3、伪造现场

  指当事人为逃避责任、毁灭证据或达到嫁祸于人的目的,有意改变或布置的现场。

  4、逃逸现场

  肇事人为了逃避责任,驾车潜逃而导致现场变动。其性质与伪造现场相同。但具有更大的破坏性。

  《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伪造现场。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负全部责任,并处吊销机动车。

另外,还有一种叫恢复现场,是指在现场撤出后,根据现场调查笔录等材料重新布置恢复的现场,是根据事故分析或复查案件的需要重新布置的。

 二、破坏交通事故现场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中破坏现场的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一方故意破坏现场,一种不是故意破坏现场。这两种情况只要了解了其中一个,就同时了解了另一个。因此,本文就以故意破坏现场行为来介绍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

  故意破坏现场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以后,当事人故意全部或者部分地改变事故现场的原始状态,损毁现场证据的原始特性,使其失去证据效力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故意破坏现场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四条:

  第一,行为的主体是事故当事人。如果是当事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破坏了现场,则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中的故意破坏现场的行为,不能因此推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第二,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当事人破坏现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只有故意破坏现场时才能推定责任,过失破坏现场的不能适用推定责任。这里的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现场的原始状态,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第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第四,客观上实施了破坏现场的行为。

 故意破坏现场是当事人没有逃逸,在事故现场破坏现场的行为。在实际办案中,确实存在事故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事故后,首先故意破坏现场,然后再实施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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