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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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05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凑职犯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要区分是在以下四点:
(一)主体不同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体只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虽不是国家机关人员,但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却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
(二)犯罪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
环境监管失职犯罪只能发生在国家机关的环境监管活动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却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三)客观表现形式不同
环境监管失职罪往往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不正确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环境监管职责;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四)侵犯的客体不同
环境监管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公共安全。
综上所述环境监管失职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很大的区别,这两种罪名主要表现在概念,主体,发生的场合,表现形式,侵犯的客体等形式上,所以大家不要混淆,如果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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