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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主犯和从犯的区别,最新你强迫交易罪四个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21-05-20

强迫交易罪有可能是语言威胁恐吓,也有可能是暴力伤害,这都是和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和残忍程度息息相关,那么强迫交易罪四个构成要件有哪些?强迫交易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强迫交易罪主犯从犯量刑区别

1、关于主犯的处罚,我国《刑法》第26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除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处罚方法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关于从犯的处罚,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注意我国刑法采用了“应当”的说法,也即是说,只要是从犯,就必须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判决。

3、如果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属于主犯还是从犯呢?法律对其如何处罚呢?理论上其被称为胁从犯。我国《刑法》第28条对这类罪犯规定应当按照其犯罪的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中因为涉及到多个罪犯,因此就需要根据他们在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确定其身份,之后再根据其身份对其进行刑事制裁。至于主犯与从犯的量刑区别,《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除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而要是认定属于从犯的话,那此时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强迫交易罪四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时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财产实际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抱住、围困、伤害或者砸毁其财物等;所谓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实际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挟。其方式则可以是言语,也可以是动作,甚至利用某种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无论是暴力还是威胁,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应交易。他人不愿意购买或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务时,如果采取利诱、欺骗等非暴力威胁方法要求交易,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暴力、威胁直接与交易相关,意在促使交易的实现。如果不是出于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动之外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论处。

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所谓违背他人意志,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购买商品而强行其购买,他人不愿出卖商品强迫其出卖、他人不肯提供服务,强迫他人提供,他人不愿意接受服务则强迫其接受。所谓服务,是指各种营业性的服务,如住宿、运输、餐饮、维修、打扫卫生、送灌煤气、托运家具、提供钟点工等等,应当指出,对于强迫他人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他人一般应是在从事商品的出卖或营利性服务的工作。如果他人并未从事这种营利性的工作,而强迫他人将自己所有的某种商品如祖传之物卖给自己或者强行没有从事搬送煤气的人为自己搬送煤气、未从事饮食、住宿的人提供饮食、住宿,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此外,服务而是合法的营利性的服务。倘若不是合法的服务,如强行为己提供卖淫、赌博等非法服务或者为己洗脚、倒尿等侮辱性服务,则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

本罪属情节犯,只有在强迫他人交易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强买强卖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实施强迫交易非法获得数额较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结伙实行强迫交易的;手段恶劣的;强迫外国人交易的;强迫交易内容低劣的;等。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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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主犯和从犯的区别,最新你强迫交易罪四个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21-05-20

强迫交易罪有可能是语言威胁恐吓,也有可能是暴力伤害,这都是和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和残忍程度息息相关,那么强迫交易罪四个构成要件有哪些?强迫交易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强迫交易罪主犯从犯量刑区别

1、关于主犯的处罚,我国《刑法》第26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除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处罚方法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关于从犯的处罚,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注意我国刑法采用了“应当”的说法,也即是说,只要是从犯,就必须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判决。

3、如果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属于主犯还是从犯呢?法律对其如何处罚呢?理论上其被称为胁从犯。我国《刑法》第28条对这类罪犯规定应当按照其犯罪的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中因为涉及到多个罪犯,因此就需要根据他们在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确定其身份,之后再根据其身份对其进行刑事制裁。至于主犯与从犯的量刑区别,《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除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而要是认定属于从犯的话,那此时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强迫交易罪四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时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财产实际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抱住、围困、伤害或者砸毁其财物等;所谓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实际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挟。其方式则可以是言语,也可以是动作,甚至利用某种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无论是暴力还是威胁,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应交易。他人不愿意购买或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务时,如果采取利诱、欺骗等非暴力威胁方法要求交易,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暴力、威胁直接与交易相关,意在促使交易的实现。如果不是出于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动之外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论处。

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所谓违背他人意志,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购买商品而强行其购买,他人不愿出卖商品强迫其出卖、他人不肯提供服务,强迫他人提供,他人不愿意接受服务则强迫其接受。所谓服务,是指各种营业性的服务,如住宿、运输、餐饮、维修、打扫卫生、送灌煤气、托运家具、提供钟点工等等,应当指出,对于强迫他人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他人一般应是在从事商品的出卖或营利性服务的工作。如果他人并未从事这种营利性的工作,而强迫他人将自己所有的某种商品如祖传之物卖给自己或者强行没有从事搬送煤气的人为自己搬送煤气、未从事饮食、住宿的人提供饮食、住宿,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此外,服务而是合法的营利性的服务。倘若不是合法的服务,如强行为己提供卖淫、赌博等非法服务或者为己洗脚、倒尿等侮辱性服务,则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

本罪属情节犯,只有在强迫他人交易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强买强卖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实施强迫交易非法获得数额较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结伙实行强迫交易的;手段恶劣的;强迫外国人交易的;强迫交易内容低劣的;等。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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