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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的自首?

发布时间:2021-06-22

醉驾案件被发现一般都是由于公安机关设卡查缉,用测酒棒测试出行为人酒精含量超标,很少有行为人醉驾之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形。行为人醉驾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无异议,但是应当如何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的自首情节呢?

律师解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判断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必须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因素。由于醉驾案件一般在交警部门例行检查时案发,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当事人、群众报警而案发,故被告人主动、直接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情形极少。对于公安机关例行检查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人员询问、呼气酒精检查之前主动交代醉酒驾驶的,也不构成自首。因为在此种情形下,虽然嫌疑人交代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但其归案具有被动性,即使其不主动交代,公安人员通过检查也能发现其醉驾的犯罪事实,故应当认定为坦白。对于报警后案发的,具体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嫌疑人主动报警,这属于典型的自动投案。另一种情况是他人报警。对于他人报警的,嫌疑人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自愿留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即“能逃而不逃”,且无拒捕行为的,才能视为自动投案。如果嫌疑人根本不知道他人已经报警而留在现场,或者在得知他人报警后欲逃离现场,但因对方当事人控制或者群众围堵而被动留在现场的,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嫌疑人得知他人报警后逃离现场,事后迫于压力又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即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即重大量刑事实)。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基本构成要件事实包括:在驾车之前是否饮酒、是否驾车上路行驶、驾驶何种车型,其中,是否饮酒是最基本的构成事实。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饮酒事实,就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嫌疑人虽然承认饮酒的事实,但不配合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或者血样收集的,不能成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有的嫌疑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待血液中酒精含量极低或者检不出酒精含量后才投案,并否认醉酒驾驶,只承认自己是肇事者,亦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参见【刑事审判参考第899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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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件被发现一般都是由于公安机关设卡查缉,用测酒棒测试出行为人酒精含量超标,很少有行为人醉驾之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形。行为人醉驾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无异议,但是应当如何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的自首情节呢?

律师解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判断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必须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因素。由于醉驾案件一般在交警部门例行检查时案发,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当事人、群众报警而案发,故被告人主动、直接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情形极少。对于公安机关例行检查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人员询问、呼气酒精检查之前主动交代醉酒驾驶的,也不构成自首。因为在此种情形下,虽然嫌疑人交代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但其归案具有被动性,即使其不主动交代,公安人员通过检查也能发现其醉驾的犯罪事实,故应当认定为坦白。对于报警后案发的,具体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嫌疑人主动报警,这属于典型的自动投案。另一种情况是他人报警。对于他人报警的,嫌疑人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自愿留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即“能逃而不逃”,且无拒捕行为的,才能视为自动投案。如果嫌疑人根本不知道他人已经报警而留在现场,或者在得知他人报警后欲逃离现场,但因对方当事人控制或者群众围堵而被动留在现场的,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嫌疑人得知他人报警后逃离现场,事后迫于压力又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即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即重大量刑事实)。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基本构成要件事实包括:在驾车之前是否饮酒、是否驾车上路行驶、驾驶何种车型,其中,是否饮酒是最基本的构成事实。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饮酒事实,就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嫌疑人虽然承认饮酒的事实,但不配合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或者血样收集的,不能成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有的嫌疑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待血液中酒精含量极低或者检不出酒精含量后才投案,并否认醉酒驾驶,只承认自己是肇事者,亦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参见【刑事审判参考第899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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