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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完毕离开现场后,其他帮助犯临时起意并对同一被害人实施轮奸行为的,能否认定该行为人构成轮奸?

发布时间:2021-06-27

“轮奸”之所以构成刑法上的加重情节,不仅因为“轮奸”犯罪属于多次侵犯被害人的身体的犯罪,更是因为这种犯罪完全无视被害人的自由与尊严,如果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完毕离开现场后,其他帮助犯起意并对同一被害人实施轮奸行为的,能否认定该行为人构成轮奸?

律师解答:行为人提出其意欲对被害人实施强奸时,其他人表示同意,并把其他两位被害人叫离,为行为人强奸被害人提供方便。从这个角度而言,其他人对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在主观上明知且达成合意。然而,行为人此时并不知道其他人之后会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其在强奸行为实施完毕后即离开现场,其间没有与其他人就分别实施强奸被害人的行为进行意思沟通。其他人的强奸故意是行为人离开现场后形成的,其对同一被害人被害人实施的强奸行为,行为人并不知情。因此,行为人没有与他人实施轮奸的共同故意,仅需对自己实施的强奸行为负责。(参见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792号:苑建民、李佳等绑架、强奸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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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完毕离开现场后,其他帮助犯临时起意并对同一被害人实施轮奸行为的,能否认定该行为人构成轮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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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之所以构成刑法上的加重情节,不仅因为“轮奸”犯罪属于多次侵犯被害人的身体的犯罪,更是因为这种犯罪完全无视被害人的自由与尊严,如果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完毕离开现场后,其他帮助犯起意并对同一被害人实施轮奸行为的,能否认定该行为人构成轮奸?

律师解答:行为人提出其意欲对被害人实施强奸时,其他人表示同意,并把其他两位被害人叫离,为行为人强奸被害人提供方便。从这个角度而言,其他人对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在主观上明知且达成合意。然而,行为人此时并不知道其他人之后会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其在强奸行为实施完毕后即离开现场,其间没有与其他人就分别实施强奸被害人的行为进行意思沟通。其他人的强奸故意是行为人离开现场后形成的,其对同一被害人被害人实施的强奸行为,行为人并不知情。因此,行为人没有与他人实施轮奸的共同故意,仅需对自己实施的强奸行为负责。(参见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792号:苑建民、李佳等绑架、强奸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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