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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违法行为与合法行为的区分?

发布时间:2011-08-02

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解答:

    实践中经常发生一些消费者通过正常渠道反映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有假冒伪劣的情况;或者新闻媒体对一些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差的生产、经营者予以公开披露、曝光的,对于这类正当批评,即使揭露的事实中有部分出入,但是,由于其基本事实的属实,上述公开披露、曝光的行为应当属于合法行为,应予以支持和保护。其次应当严格划清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在审判实践中,要以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认定罪与非罪,对于那些确实具有损害商誉性质的行为,应当鉴别其危害程度,如果确系情节显著轻微,损害后果不大的,可依照本法第13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更多相关内容:
刑法条文】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634.html  

四川刑事律师网亲办案例】http://www.scxsls.com/ZtList_208.html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链接】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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