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伟军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1-08-02
四川网律师解答:和受罪属于对象犯,在通常情况下,行贿方与受贿方的行为均成立犯罪。因此司法机关不能单独处罚其中的一方。不能因为受贿行为的程度严重,就认定是行贿罪,也不能因为行贿方配合司法机关追查受贿行为而如实交代了行贿的事实,就认定为无罪。但并不意味着一方行为成立犯罪时,另一方行为也必然成立犯罪。仅有一方的行为成立犯罪而另一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例如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财物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依然是索取贿赂。再如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是行贿;但是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的行为却构成了行贿罪。又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但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受贿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的,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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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634.html
【网亲办案例】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32899.html
【行贿罪专题链接】 http://www.scxsls.com/ztindex_1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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