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 严选律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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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09
属于一种严重的,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那么,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主体有哪些?
律师解说:
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可以成为的主体。这类人本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该款将他们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第384条挪用公款罪中没有类似法律拟制,因此这类人挪用受委托管理、经营的国有财产的,只能定,不能定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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