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忠孙 严选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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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11
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所得收益,还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人以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为他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帐户的,构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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