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基君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21-07-12
我国现在的森林资源状况并不乐观,在森林资源锐减的今天,我国已明确了要保护森林资源这一重要的环境资源,并且加强了对于破坏林木资源行为的力度,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伴随木材的需求大增、价格上涨的诱惑,一些违法人员仍然选择铤而走险,滥伐林木的案件时有发生。那么我们应当如何认定中的“数量较大”?
律师解答:《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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