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大鹏 严选律师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8-03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50430]第三条 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1)工资;
(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关于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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