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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中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7-14

虚假诉讼可能存在于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实践中常见的虚假诉讼行为方式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律师解答:

(田宏杰教授观点)

实践中常见的虚假诉讼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

1.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或者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2.在离婚诉讼中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以达到多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对外担保义务,以达到非法占有公司、企业财产的目的;

4.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以达到规避商品房限购或者机动车指标调控政策的目的;

5.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以达到转移、隐匿债务人财产等目的;

6.捏造商标权受到侵害的事实,要求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裁判确认其商标属于驰名商标;

7.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

8.与民事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合法债务等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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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常见的虚假诉讼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

1.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或者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2.在离婚诉讼中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以达到多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对外担保义务,以达到非法占有公司、企业财产的目的;

4.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以达到规避商品房限购或者机动车指标调控政策的目的;

5.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以达到转移、隐匿债务人财产等目的;

6.捏造商标权受到侵害的事实,要求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裁判确认其商标属于驰名商标;

7.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

8.与民事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合法债务等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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