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思跃 严选律师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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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8-03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额较大”是与非罪的基本数量标准。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有关抢夺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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