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权峰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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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8-03
答:这种情形不要认定为抢夺的结果加重犯。因为结果加重犯事依法定为准,而法律没有关于抢夺结果加重的规定。应分两种情况解决:1、如果抢夺的数额不够较大,不成立,那么就以过失致人死亡一罪论处;因抢夺而过失致人死亡,作为量刑情节考虑;2、如果抢夺数额也较大,又导致重伤、死亡结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有关抢夺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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