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晓波 严选律师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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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19
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多发犯罪之一,我国现行典与司法解释对此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而各省基于本省的实际情况在最高院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与其不想抵触的前提下细化了部分规定,那么海南省关于挪用公款罪中“情节严重”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解答: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法律依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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