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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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8-03
答:不构成,此类仅属于嫖娼,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受到行政处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强迫卖淫罪本身就蕴含了被强迫卖淫者是在违背自己的意志情形下进行卖淫,是被逼迫从事卖淫活动。第三百八十五条将被强迫卖淫的次数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情形之一,由此可见,刑法将嫖客违背他人意志的嫖宿行为,也就是妇女的被迫接客行为仍然是看作卖淫行为,而不是看作被嫖客强奸。
有关强迫卖淫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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