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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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2
我们都知道,存在危险性的物质,一旦被人利用,以此来违法犯罪的,很有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那么哪些情况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不按犯罪处理呢?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
实施一千,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以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
第五条 本解释施行以前,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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