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凤阳 严选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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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公款进行非法占有的,是属于贪污的情形,数额达到较大构成,那么贪污公款用于公务开支贪污数额能不能减去公务开支?
律师解答:贪污公款用于公务开支的,贪污数额能不能减去用于公务开支的数额,是存在一定争议的,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支持不减去的主张。贪污公款后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占有,将贪污款部分用于公务接待,并不影响贪污的事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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