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 严选律师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发布时间:2011-08-04
答: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犯罪构成数额上没有明确规定,体现了对这种犯罪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较小、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更多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18.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5/23 16:40
2024/05/23 16:34
2024/05/23 16:28
2024/05/23 16:23
2024/05/23 16:16
2024/05/23 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