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芙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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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8-04
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主体可分为三种:
(1)开票者,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分为两种:一为赚取“手续费”为目的,二为增加进项税额。
(2)受票者,即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分为三种:一是倒买倒卖,二为抵扣税款,三为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3)介绍者,即介绍、撮合开票者和受票者的单位和个人。
更多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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