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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1-08-05

我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没有关于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相关司法解释,四川省在相关精神和原则的指导下制定了相应的标准,那么四川省关于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解答:“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3)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度困难的;

(4)挪用国际上援助的特定款物数额较大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3)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度困难的;

(4)挪用国际上援助的特定款物数额较大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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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3)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度困难的;

(4)挪用国际上援助的特定款物数额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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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3)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度困难的;

(4)挪用国际上援助的特定款物数额较大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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