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8-05
我国规定的报复陷害罪对于确保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的行使,不受压制和报复,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严守职责具有重要的作用。那么,浙江省关于报复陷害罪“情节严重”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解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⑴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⑵报复陷害3人以上的;
⑶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第六十四条规定:刑法第254条【报复陷害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⑵报复陷害3人以上的;
⑶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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