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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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8-05
答:所谓以单位名义,首先是指是由单位领导共同研究决定,是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职责义务的结果。其次是指私分的款 物是以单位分配的形式分发给个人的,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开性和合法性。比如公开或半公开地以单位分 红、单位发奖金、单位下发的节日慰问费等名义所进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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